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秦政办〔2008〕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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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秦政办[200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消防工作机制,2008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消防局在《河北日报》发布了《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活动的公告》,要求全省社会单位和农村、社区按照《河北省消防安全自查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工作。根据《公告》要求,为做好我市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是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状况的需要,也是为奥运会秦皇岛赛事成功举办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的需要。各级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对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积极工作,扎实开展。社会单位和农村、社区要按照《河北省消防安全自查评估标准及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成立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小组,积极主动地按照《消防安全自查评估表》逐项做好自查评估工作,如实填写《自查评估结论》。并将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工作作为本单位消防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三、认真整改,强化指导。社会单位和农村、社区要根据《自查评估结论》,对自查评估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按照火灾隐患整改程序,明确整改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并及时将隐患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或派出所。2008年4月至9月,河北省公安厅消防局消防安全自查评估专家组将对各单位自查评估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社会单位要积极配合专家组工作,及时提供本单位的消防档案、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检测报告、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以及相关图纸资料。对自查整改后仍然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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