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07〕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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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7〕14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七年八月)
为做好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区域发展不协调、增长方式粗放、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问题日益突出。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确定主体功能定位、明确开发方向,管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完善开发政策,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谋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促进人口与经济合理分布的有效途径,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改善区域调控的重要措施,也是关系全省国土开发全局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
主体功能区规划是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空间规划,是其他有关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和布局方面的基本依据。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是省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协调区域开发格局、编制空间布局规划、审批和核准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据。
二、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坚持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好未来全省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按照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和城乡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务和大体相当生活水平的目标,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使人口增长、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空间均衡。
2、坚持集约开发。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走空间集约道路。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区域中心城市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城镇化格局。切实保护好耕地、保障粮食安全。提高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3、坚持尊重自然。要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道路。开发必须以保护好自然生态为前提,发展必须以环境容量和水土资源为基础,确保全省生态安全,促进区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保障人民健康。
4、坚持城乡统筹。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统筹规划农牧区和城市,既要防止城镇化对农牧区的过度侵蚀,也要为农牧区人口进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间,使城镇建设占用农村土地的规模和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的规模相协调。
三、主要任务
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国家对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实际和未来发展的定位,明确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范围,以及每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和政策措施等:
(一)对国土空间进行分析评价。科学确定主体功能区的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对全省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研究报告,为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奠定基础。
(二)划分主体功能区。根据各基本单元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省域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各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
(三)制定区域政策。整合、制定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人口管理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等,逐步实现不同主体功能区域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产业、基础设施、社会设施、人口等空间布局的优化。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体系。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期为2009至2020年。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少数自然条件差异大的地区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区划要承接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分的结果,对国家规划未覆盖的国土空间进行划分,形成对所辖区域全覆盖的划分方案。
(二)加强调查研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必须加强调查研究。重点要加强规划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研究,加强资源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发展潜力评价研究,加强区域政策研究,认真做好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各项基础工作。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
(三)加强相关规划成果衔接和利用。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规划统筹协调相关区划和规划的基础性作用,整合利用已有区划和规划成果,做好区域规划、生态功能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地区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之间的衔接工作。
(四)做好与国家和相邻地区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与国家规划、相邻省区规划的衔接,协调好与国家、相邻地区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开发政策。
(五)做好规划审批工作。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衔接、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省政府审议。
五、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7年8月—2007年9月)
拟定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成立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规划前期研究课题及承担单位;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
(二)第二阶段,前期研究阶段(2007年9月—2008年2月)
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前期研究。研究提出主体功能区划分的技术标准、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建立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信息数据库。研究提出省级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包括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环保、人口等政策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各州(地、市)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辖区内各区域功能定位的具体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要于2007年11月初将研究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在完成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提出《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报告》。
(三)第三阶段,规划编制阶段(2008年3月—2008年6月)
依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规划研究报告以及各州(地、市)关于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议,编制完成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
(四)第四阶段,衔接阶段(2008年7月—2008年9月)
2008年7月,将规划初稿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2008年9月,根据衔接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
(五)第五阶段,论证、报批阶段(2008年10月—2008年12月)
对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开展专家评审论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地区、相邻省份和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衔接、咨询意见对规划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省政府审议。
六、组织分工
(一)成立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机构
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为此,报请省政府成立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区域政策以及省域内跨行政区区划方案的衔接协调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从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规划的前期调研、规划编制、衔接、论证、报批公布以及有关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组建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是对省级国土空间的评价、主体功能区的划分及其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政策措施等开展咨询论证,提出建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拟聘请省内外相关专家组成,具体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各部门、各地区的工作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发展潜力评价工作;负责研究起草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绩效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提出专项研究报告;组织完成《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09—2020年)文本及图件;组织建立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数据库。
省经委:参与分类别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研究工作;参与主体功能区标准制定与评价,产业发展导向、中远期重点开发区域安排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财政厅:负责《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财政政策研究》,提出研究报告。参与规划研究。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土地政策研究》,提出研究报告。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间的衔接;负责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全省基本农田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省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等有关资料;提供地质公园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情况的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指标测算和相关研究工作。
省建设厅: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镇体系、中心城市建设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省城镇体系规划、中心城市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供风景名胜区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情况的资料;参与规划指标测算、资源评价及相关研究。
省科技厅:组织相关课题研究,为主体功能区规划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参与规划研究。
省水利厅:负责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做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全省水资源开发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省水资源区划、水功能区划、水土流失治理规划、重点流域水资源开发、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研究。
省农牧厅:提供全省农业区划、农业污染防治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研究。
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负责《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人口管理政策研究》,提出研究报告;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省域人口空间布局规划的衔接。参与规划研究。
省交通厅:负责提供全省公路发展现状及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研究。
省商务厅:负责提供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现状与规划以及全省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现状与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研究。
省环保局:负责《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别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研究报告;参与主体功能区标准制定,做好全省环境质量现状调研与评价工作;做好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生态功能区规划间的衔接;提供生态功能区规划及有关管理情况的资料。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指标测算和相关研究工作。
省林业局:负责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生态公益林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省林业、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湿地保护现状及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供自然保护区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情况的资料。参与规划研究。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灾害等相关基础资料。参与规划研究。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省域气温、降雨等相关气象基础资料,负责全省主体功能区气候资源状况调查、做好气象灾害及衍生灾害防御和风险评价工作。参与规划研究。
省测绘局:提供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统一工作底图和相关技术支持。参与规划研究。
省旅游局:负责提供全省旅游发展现状及规划等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研究。
省统计局: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资料测算与评价工作,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参与规划研究。
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省高原地理研究所:负责研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指标体系及基础数据收集处理与划分标准的制定工作;建成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GIS平台和数据库;研究完成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发展潜力评价和区域政策;完成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完成《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报告》及规划研究成果图和文字说明。
州(地、市)、县:做好州(地、市)、县总体规划、生态功能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提出各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议,提供相关资料。参与规划研究。
七、经费保障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为保障全省规划编制工作如期完成,由省财政对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专项安排。
八、主要成果
1、《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报告》及图件和文字说明。
2、《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09—2020年)》及规划图件。
3、规划的技术方法说明、基本资料汇编、数据库。
附件: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马建堂副省长
副组长:曹文虎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鸟成云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姚海瑜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程丽华省财政厅副厅长
宋景涛省经委副巡视员
李志勇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李群省建设厅副厅长
李华省科技厅副厅长
张世丰省水利厅副厅长
陈世庆省农牧厅副厅长
侯碧波省统计局副局长
张蓝青省环保局副局长
郑杰省林业局副局长
张国胜省气象局副局长
孙雄省地震局局长
杨俊岭省测绘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姚海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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