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文号:三府〔2008〕98号
颁布日期:2008-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DB46/T112—2008)地方标准由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提出,海南省技术监督局颁布,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条特色旅游点范围:在三亚市境内从事以接待游客为经营目的的潜水、摩托快艇、中小型观光船艇、全潜、半潜船、玻璃船、香蕉船、非机动船艇、垂钓、沙滩摩托车、滑水冲浪、水上步行球、水陆两栖车、拖曳伞、热气球、空中滑翔机、康体温泉及民族风情等具有各类游客参与性项目的旅游点。

第四条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经营单位申报,经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和标准评分细则组织评定。

第五条凡被评为A级特色旅游点的,可享受国家A级景区(点)同等待遇;物价主管部门可根据旅游市场发展状况、不同等级特色旅游项目点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水平情况适度进行价格调整。

第六条申请参与评定特色旅游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全,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二)项目符合三亚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三)服务质量达到《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

(四)本经营年度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

第七条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点进行评定。

第八条已参加国家A级景区评定的内部特色旅游项目点,在国家有关标准没有覆盖的地方,由A级景区另行申报并履行A级评定;单独发放A级证书和挂牌,并作为A级景区升级和A级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已建营业的特色旅游点,应参照《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进行自查整改和申报。

第十条特色旅游点申报评定程序:由经营单位向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领取《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报告书》—经营单位成立创A级工作领导小组自查自评—请求业务指导—填写申请报告书—报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员评定—公布评定结果—报海南省旅游局备案—市政府旅游官方网站及报刊公示—颁发证书和挂牌。

第十一条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标志牌、证书由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定颁发。

第十二条被评定为A级特色旅游点的单位,必须将特色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牌悬挂于营业点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三亚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特色旅游点实行动态管理,每满一周年对已评的特色旅游点进行复核,并根据旅游点实际情况,作出保留等级、升级、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十四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推荐、监督有关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将已评为三亚市A级特色旅游点列入旅游行程,并进行对外宣传推介。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将受理有关A级特色旅游点的相关投诉,并严格监督。

第十五条没有参加A级评定的特色旅游点,旅行社不得将其列入旅游线路。

第十六条经营有关特色旅游项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规定要求,严格按照《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逐条实施。

第十七条旅游、公安、质监、安监、文体、交通、物价、海洋、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综合检查组,依据本办法(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各特色旅游点实施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旅游质监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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