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5.12”地震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发〔2008〕136号
颁布日期:2008-08-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发〔2008〕136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5.12”地震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白银市“5.12”地震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8月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是“5.12”地震灾后全面恢复重建优先保障实施的首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政治高度,切实加强对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重建维修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入冬前全面完成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任务。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和“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统筹协调和使用好重建维修资金。实事求是、扎实认真地做好住房评估认定和重建维修加固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坚决做到“该补助的一户不漏,不该补助的一户不进”。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有结余的县区,市政府将负责收回,建议省上调整用于学校、水利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绝不能在恢复重建资金使用上出现腐败现象。对资金分配发放的关键环节,以及容易发生的贪污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平均发放、滞拨积压、疏于管理等问题,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发现资金使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从严从快查处,确保重建维修工作顺利开展。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白银市“5.12”地震农村居民住房

重建维修工作实施意见

“5.12”汶川特大地震波及我市。全市56个乡镇414个村13637户62185人受灾,6627户21072间民房倒塌或成为危房需要恢复重建,6085户26389间民房不同程度受损需要维修加固。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甘肃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以下简称重建维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自力更生,坚持统筹兼顾,把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纳入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优先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受灾群众主体作用,通过政府组织、灾民自建、社会支持,帮助灾区群众重建家园,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发展。重建维修要坚持以下原则:

㈠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重建维修应按照全市灾区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根据灾区自然地理条件、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经济承受能力,采取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整体推进,引导群众建设经济实用、防震安全的住房,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地方特色。

㈡自建为主、政府支持、社会帮扶的原则。集中规划建房由县区政府主导,分散建房由农户自建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调动受灾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生产自救。

㈢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类扶持的原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并适当考虑家庭结构和人数实行分类补助,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搞平均分配。

㈣严格程序、先行评估、据实补助的原则。重建维修必须先行进行评估认定,在倒损房屋评估鉴定的基础上,严格核实、确定重建维修对象,发放重建维修资金。

㈤解决当前困难与长远发展、恢复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危房改造、“五保家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紧密结合实施支农惠农项目,整合农村建设资源和项目资金,达到既恢复重建,又促进生产发展和美化村容村貌的效果。

二、规划设计

重建维修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负责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多种样式的住宅设计图,供农村居民选择。原则上按每户修建住房3间,45平方米左右考虑。

整村重建以及二层以上乡村自建农宅等建设项目要科学选址,由建设、地震部门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勘察,作出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严禁在易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危险地段进行建设。需要异地整村新建的村,必须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上报县区政府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三、评估认定

需要重建维修的受灾农村居民住房必须先行进行评估认定。

㈠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仅限于地震灾区农村居民的居住用房。长期不居住人的房屋,因灾损坏的;有新住旧,旧房因灾损坏的;老人单独住房因灾损毁,但其子女的住房有共同居住条件的;因灾损坏的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列入评估范围。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损坏房屋按倒塌、危房和可维修房屋三种情况进行评估。对已经倒塌和评估认定为无法维修的危房列入重建范围,对评估认定可维修的房屋列入维修范围。需要原址整村重建或异地新建的农户,不论其房屋破坏程度如何,全部纳入重建范围。

㈡评估程序。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重建或新建规划、选址及房屋户型的选择等事宜。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负责评定重建维修对象,提出补助标准,监督重建维修施工质量等工作。重建维修评估以村为单位,以重建维修评估小组评估和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必须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申请。受灾家庭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评估。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失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对申报家庭逐个进行评议表决,经2/3成员同意后,填写《“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评估审批表》或《“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维修评估审批表》,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3、评议。经村民代表会议与会人员2/3表决通过,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在《评估审批表》中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政府。

4、审核。乡镇政府对上报的重建维修户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布,并在《评估审批表》中签字、盖章后,上报县区民政局。

5、审批。县区民政局按程序审批确定后,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村地震灾后重建维修评估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荐产生,一般应由村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本村技术工匠、县建设、地震部门技术人员和驻村干部组成,人数在11-15人之间。评估小组成员应民主推荐产生1至2名召集人,由召集人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资金发放与管理

㈠资金来源。1、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2、中央捐助机构补助资金和地方具有救灾募捐职能的捐助机构筹集资金;3、对口援助地区援建资金;4、灾民自筹资金;5、其它资金。

㈡补助标准。倒塌住房和危房需要重建的,每户按3间45㎡规模补助,中央补助l万元、省级补助1万元,即每户2万元补助,市政府整体配套900万元(含在省级补助1万元内);一般破坏农村居民住房需要维修的,每户按3间,每间1000元补助。对政府补助后建房仍有困难的受灾户,按每户不超过30000元的额度,给予3年的财政贴息贷款。

㈢补助办法。重建维修户补助资金数额必须按照市、县平均补助标准,结合农户住房受损程度和家庭经济情况,并适当考虑家庭结构和人数确定,实行分类补助。具体补助意见由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提出后,按评估程序办理。

1、申请。评定为重建维修需要政府补助的农村受灾户,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说明申请补助的理由、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以及重建维修的计划打算,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以及特困户、“三无”人员、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证书复印件。

2、评议。村委会根据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的意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政府补助的受灾户进行评议,初步评定重建维修户,提出补助标准,经公示3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政府。

3、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确定的重建维修户,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人户调查,初步审定重建维修户及补助标准,经公示3天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4、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确定的重建维修户进行复核审查,经核实无异议的,予以审批,统一制作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一式两份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㈣资金拨付。中央和省、市安排的重建维修补助资金捆绑下达,由县区政府包干使用。资金拨付由县区民政部门按照重建维修进度,协调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重建维修户到乡镇人民政府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再由财政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到户,或者发放到重建维修户在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的存折或银行卡中。确无社会化发放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拨付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发放到重建维修户手中。重建维修户必须把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住房重建维修,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收回补助资金。建立民房重建补助资金定期报告制度,完善受灾农户及资金兑付情况登记台帐,对不符合补助标准和程序的不予核销,做到每月有旬报、每季有月报、全年有汇总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统一招标采购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核定一定比例的施工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放。材料或资金由户主或家庭成员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并签字盖章,他人不得代领。

㈤监督管理。农村住房重建维修补助资金统一纳入各级“社保资金专户”“救灾分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照《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做到资金帐目清楚、手续完备、严格规范,真正把资金用到受灾群众住房重建维修上。加强重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报告,主动接收审计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建维修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对违反《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规定的,要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重建维修过程中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质量安全隐患问题的参建各方,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查处。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开重建维修款物来源、数量、发放使用情况,公布补助人员名单、补助资金数额(含社会捐赠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平、公正。使用定向捐赠资金集中重建的,必须向捐赠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重建维修工作应坚持重建维修户负总责。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代表村民对统一重建维修的工程质量、用材质地标准和建设进度进行民主监督。资金发放实行两榜公示制度,村委会要对确定的资金分配对象、标准和补助金额进行第一榜公示,建设资金兑付结束后要将兑付结果进行第二次公示。

五、政策扶持

重建维修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五保家园建设、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地质灾害民房搬迁、生态移民、扶贫整村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和沼气建设等支农惠农项目的实施,统筹各类项目资金。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各类商会、基金会组织要动员社会力量为灾区重建维修募集资金。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与对口支援部门、单位的衔接,落实援助项目。有对口帮扶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重点支持对口帮扶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兼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配套一定比例的重建维修补助资金;国土、建设部门对房屋倒塌和严重受损需要重建的受灾户,在规划和补助范围内建设的住房减免宅基地、建筑管理费等收费,确保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倒塌或损坏的五保对象,采取分散建设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五保家园”,每户新建2—3间住房或者维修受损房屋,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负担。

对地震灾区重建户中的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特困单亲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和人口超过5人以上家庭,以及交通不便、建筑材料运输成本过高地方的重建维修户,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给予重点扶持。

对符合重建维修条件,但当年没有安排补助资金,且无房可住的受灾群众,县区、乡镇政府必须组织重建户建设或提供简易、安全、保暖的临时住所,确保受灾群众安全越冬。

六、管理和验收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分别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工作组进行竣工验收。检查验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重建维修评估小组和村民的意见建议,凡群众意见大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限期整改。列入本年度住房重建维修任务的,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必须在当年11月底前完成,确保入冬前入住。

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受灾农户住房倒损情况,按照原址重建、异地新建,分类统计,逐户建档立卡,登记造册,逐级建立重建维修台帐。组织验收时,必须对重建维修后的住房进行拍照,连同重建维修前的原住房照片以及农户的基本情况、补助标准等相关资料,按户建档,统一保管。

七、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民政、发改、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地震、扶贫等部门组成的“白银市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在市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农村居民住房的重建维修工作。各县区政府为农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的管理单位,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应分别成立重建维修工作领导机构,组织专门工作班子,统一负责当地重建维修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市领导包县区、县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一般干部包户的责任制度,确保重建维修进度和工程质量。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下对口、相互配合的原则,加强对重建维修工作的质量、进度和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帮助、指导受灾县区、乡镇开展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评估、测绘、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采购供应、建设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落实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确保顺利完成农村重建维修任务。对在农村住房重建维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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