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08〕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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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4-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08〕77号2008年4月9日
为了巩固提高“两基”成果,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意见》(陕政办发〔2007〕11号)精神,结合我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和创建省级教育强县的目标任务,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双高普九”)的督导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重要意义
(一)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优化教育结构,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义务教育作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是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的基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在整个国民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对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公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切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作为实现“两基”之后义务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纳入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就是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学校在办学经费投入、硬件设施、师资调配、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处于基本均衡的状态,与义务教育的公共性、普及性和基础性相适应。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促进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均衡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享受教育资源、实现教育公平与公正的需要。
(三)“双高普九”是指在一个县(区)的范围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指标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义务教育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实施“双高普九”是国家对基础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指导思想及督导评估规划
(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指导思想是:
依法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狠抓薄弱学校建设,努力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差距,为适龄儿童、少年创造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努力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加快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积极进取,实事求是,采取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方式,整体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
(五)依据我市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义务教育实施水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规划是:
2008年户县、阎良区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碑林区、新城区、灞桥区、长安区达到“双高普九”目标。
2009年高陵县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莲湖区、阎良区、户县达到“双高普九”目标。
2010年临潼区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雁塔区、未央区、高陵县达到“双高普九”目标。
2011年周至县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临潼区达到“双高普九”目标。
2012年蓝田县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
力争用5年时间,通过督导评估,促使全市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指标
(六)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指标:
1.教育管理:完善和落实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现代教育管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规划与政策措施;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级组织义务教育工作责任;建立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责任制度、督导评估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形成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合力。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落实到位。
2.经费投入:认真落实“三个增长”等各项教育经费投入政策,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经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健全,确保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配套资金全部落实;市、县级财政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并向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优先落实保运转、保安全、保工资、保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等方面经费;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健全,使用效益好。
3.办学条件: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布局调整规划;新建居民区的学校设置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进行;学校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中小学校数量、规模满足生源变化的需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薄弱学校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达到国家和省颁标准;城乡所有中小学的常规教学设施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配备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颁标准,县域内中小学办学条件大体相当,县域学校办学条件生均值不断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布局结构、办学条件等方面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4.师资队伍:教职工编制符合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和考核,依法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评估考核;新教师补充渠道畅通,教师队伍结构基本合理;城镇学校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同薄弱学校的教师多渠道交流,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人力资源配置均衡;教师培养培训和教育科研制度健全,机构建设符合标准;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师德师风建设得到加强,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5.普及程度:建立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依法保障学龄人口全部入学。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均达到100%,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以上,农民工子女、城市低保职工子女和留守儿童入学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建立控辍保学机制,落实政府、教育双线责任,小学无辍学,初中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99%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95%以上;青壮年人口非文盲率,城市达98%以上,农村达96%以上,近三年脱盲人员巩固率达到100%。
6.素质教育:政府切实承担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职责,为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点、示范或等级称号及创建活动。所有中小学校都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放在首位,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面向全体学生,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重视对学习困难学生的教育,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认真落实中小学《体育工作条例》和《卫生工作条例》,确保学生每天在校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学生体质健康合格率达到95%。建立素质教育监测和督导评估制度,教育评价机制的导向作用得到发挥;城镇及周边学校大班额问题得到控制并逐步得到解决;学校管理规范,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七)“双高普九”主要指标:
1.全部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六项指标要求。
2.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项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县级财政设立了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和加快各类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并列入预算。
3.学校布局合理,且基本实施到位。消除了薄弱学校,常规教学设施配备充足,现代教育技术设施配备达到国家和省颁标准。
4.师资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70%,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50%。
5.学前教育:每个区县建立1—2所高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街办)建1所中心幼儿园。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城镇达到95%,农村达到85%以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班)率城镇达到85%,农村达到75%以上。
6.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设置合理,规模适度,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配备达到《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标准》要求。职业教育健康发展,职业高中校舍建设和教学设施配备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要求,专业设置合理,形成了2—3个骨干专业,为当地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和劳动力转移服务能力强,效果显著。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85%。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数占到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总数的50%左右。学校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逐年提高,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
7.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培训活动,成效显著。民办教育管理规范。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负有领导、指导、规划、督促检查和经费筹措的责任;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
(九)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并相互配合,形成协调一致的良好工作机制。
市教育局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摆在重中之重地位,按照陕西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指导实施全市义务教育。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校长和教师,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同级政府的城市规划,确保新建居住区项目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指导相关部门编制规划,积极协调建设资金,加大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
市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好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专项资金,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编办要根据国家、省、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各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市人事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编制、教师职称等方面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给予政策倾斜。
市地税局要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
市司法局要将教育法律法规纳入全市普法规划,指导相关部门和中小学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市规划局要指导全市各级规划部门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城市配套费用。
市国土资源局要优先保障教育项目的建设用地,保证教育用地项目的正常审批,减少教育项目用地费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宣传和整治力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
市公安局要依法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消防安全,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选派法制副校长,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市工商局要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对非法雇佣童工的企业、个体户商户,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疾病预防知识,指导学校落实疾病预防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做好校园周边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的专项整治。
市物价局要负责做好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管理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市监察局要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市审计局要对义务教育各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法》等财经法规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国家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得到落实。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意见,组织对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
(十)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和安排使用、校长与教师等方面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并提供实施的保障条件。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办)要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积极推进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
(十一)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进一步推进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设立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和加快各类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对贫困家庭学生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加强校长和教师的培养、培训;规范办学、收费行为,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程序
(十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以区县为单位,依据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十三)区县人民政府认为当地已经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或“双高普九”指标要求的,应先认真进行自查,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督导评估并确认合格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
(十四)未通过“双高普九”省级评估验收的区县,不得申报教育强区县。
六、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的表彰与处罚
(十五)对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指标要求的区县,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的称号,颁发奖牌并给予奖励;对达到“双高普九”指标要求的区县,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的称号,发给奖牌并给予奖励。
(十六)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督导评估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负责向社会公布。
(十七)对取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或“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称号的区县,由省、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进行动态监测和专项督导,并在3—5年内进行复查。
(十八)对没有按照规划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或“双高普九”的区县,进行通报批评,区别情况追究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十九)对在督导评估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动态监测和复查中重要指标严重下滑的,市人民政府建议撤销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或“双高普九县”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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