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
|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发〔2007〕8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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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发〔2007〕80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银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市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全面贯彻落实,有力地推动了我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进程,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切实加强我市的语言文字工作,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创建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意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各县区、各部门要站在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大意义,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一步明确我国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范。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主要内容,充分认识语言文字工作的性质、地位、任务和作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和现代意识,自觉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结合本县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保障用语用字规范,为语言文字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
二、抓住工作重点,扎实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断提高我市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
第一、发挥党政机关和公务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要求,依法落实“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的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广泛推广普通话,真正使普通话成为面向公众的会议用语、在媒体和公共场合的讲话用语、在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和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机关的公文、印章、标牌、合同、公务用名片等要用字规范、字形完整。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运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能力,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录用的基本条件。
第二、发挥学校教育的基础作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普通话作为校园用语,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必须把普通话作为教学用语、会议用语、宣传用语和各种交流用语。学校的教材、教学、公务和校园用字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标准和要求。积极开展语言文字示范学校的创建活动,努力使学校成为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应用的榜样。同时,学校要在周边社会和群众的推广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过程中发挥宣传和表率作用。
第三、发挥新闻媒体的榜样示范作用。新闻媒体要建立普通话持证上岗制度,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等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要建立和落实普及普通话和汉字应用规范的责任制,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在采访和制作节目、广告、出版物等工作中,起好带头示范和宣传督促作用。
第四、发挥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我市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要把普及普通话与提高优质服务、提升企业形象紧密结合起来,使普通话成为服务用语,逐步推行普通话持证上岗制度。要以规范汉字为服务用字,企业名称、商标名称、标签标识、产品介绍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凡商业牌匾和招牌等需要依法保留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配放规范汉字标志牌。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字修改成语。汉语拼音在公共设施中不能单独使用,需要使用汉语拼音时,可加注在汉字的下方。
第五、加强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管理。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是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审议通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理顺管理体制。认真贯彻公务员、教师、窗口服务行业关于普通话培训测试的要求,逐步扩大培训测试范围,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培训测试工作水平。
第六、扎实有效地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围绕学习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普及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的目标,精心组织好每年一次的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力求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不断扩大宣传面和参与面,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自觉性和说普通话、规范使用汉字的意识。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应有的行政职责。县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主任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语委办,配备专兼职语委办工作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也要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同时要为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落实工作经费,确保语言文字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把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城市综合管理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指标,纳入各县区、各部门的考核目标之中,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走向经常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为经济建设和文化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各县区、各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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