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文号:唐政发〔2008〕31号
颁布日期:2008-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实施意见

唐政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以下简称省《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建立我市住房保障体系: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双限房”;其他收入水平的家庭,在市场自主租赁或购买商品住房;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制定今后每年我市的住房建设规划,其中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竣工量要达到上年度或当年住宅竣工量的10%-15%;到2012年,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实现应保尽保;为80%的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全社会的住房状况进一步均衡、和谐。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市情,既要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又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与社会保障整体水平相协调;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完善廉租住房机制,严格准入退出制度

(一)提高保障标准,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在继续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自2008年11月起,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城市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具有城市常住户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0.5倍以下的家庭。

(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

1、市、县(市)、区(含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下同)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低于10%,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和县(市)、区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3、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4、中央、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

5、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及其他资金。

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在做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

(三)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通过向保障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四)拓宽实物配租房源供应渠道。实物配租房源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配建原则,采取“五个一批”的办法解决,即新建一批;购买一批;租赁一批;在腾退的公有住房中利用一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开发企业配建一批。

(五)完善廉租住房管理。按照国家、省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规定,制定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行严格的申请、审批、公示和退出制度。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三、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住房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关系到住房保障制度的落实。

(一)积极拓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渠道。在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的基础上,研究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开发企业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拓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渠道。规划、国土、财政、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要超前谋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每年的10月底之前,落实好下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列入市及各县(市)、区的年度工作计划。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按照建设计划,做好前期准备和建设项目法人招投标工作。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1、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标价格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销售平均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底价按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由市、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中标价格和楼层、朝向差价,由市、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2、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供应对象审核条件和标准,以及申请、审批、公示程序,并严格执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0.8倍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三)落实集资建房政策。企业采取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应符合省《意见》的规定。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政策,制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集资建房的条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土地性质、上市交易、产权确认、违规处罚等加以明确。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利用率

(一)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依据省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关于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唐公积金委[2006]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对全市城镇非公有制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加大公积金管理执法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唐山市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尽快出台。加强对能缴不缴、断缴、欠缴单位的催缴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管理。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严格按照省《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根据规定程序,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力度,提高个贷使用率,完成省下达的各项指标。

五、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职能

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是城市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之都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把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各级、各相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住房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制度有关政策拟订、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和规划、土地、建设、发改、统计、价格、财政、监察、民政、公安、工会、税务、银行、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各县(市)、区要比照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的模式,尽快组建各县(市)、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或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等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从组织机构上对住房保障工作予以保证。

(三)强化政策支持,落实建设规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同时,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做好用地储备。

(四)实行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将省政府每年向我市下达的住房保障责任目标任务,向各县(市)、区进行分解,并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督导检查,每年要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市政府将根据全市住房保障的具体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届时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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