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铜署办发〔2008〕198号
颁布日期:2008-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署办发〔2008〕198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观测台站是提供和积累气象情报、资料、制作天气预报、了解气候资源、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做好气象服务的重要部门,其最主要的任务是为当地社会经济建设、防汛抗旱、防灾减灾和农业生产及时提供雨情、灾情和适时气象预报服务。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气象探测环境受到破坏的现象日趋突出,目前我区有三分之一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破坏,这种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情况还在继续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确保气象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长期性、连续性、代表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关于气象探测环境技术规定及保护范围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气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所规定的各种气象探测环境技术要求,依法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场地及其探测环境,确保其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并长期保持稳定。对已出现问题的观测场地,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对照检查,积极支持和协助气象部门尽快解决,不得推脱责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各级气象台站应对现有观测场地及周围环境情况进行调查,并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报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纳入总体规划。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属于国家基准站、基本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四、属于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必须迁站的,要按照气象观测技术要求和气象服务等需要先选好新站址,经上级业务部门批准,并在新旧站址开展对比观测满一年后,才能在旧站址上进行工程建设。气象台站搬迁的全部费用和工程建设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五、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气象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责任。气象台站知情不提意见,不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的,要追究领导责任。气象部门自己违反要求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要从严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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