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渭政办发〔2008〕122号
颁布日期:2008-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8〕122号

现将渭南市环保局《关于加强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渭南市环保局

关于加强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9号)和《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陕政办发[2007]5号)(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加强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秦岭北麓地区涵盖我市临渭区、华县、华阴市、潼关县4个县市区22个乡镇,区域内有尤河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华县中南沿山青竹自然保护区、石鼓山自然保护区、临渭区天留山自然保护区、华山风景名胜区、少华山风景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区,是我市的水源涵养地和绿色安全屏障,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市在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该区域违法开采行为仍时有发生,部分企业、单位“三废”乱排乱倒、污染水体,局部地区的林地、植被遭到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隐患,给秦岭的生态环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刻不容缓。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认真贯彻落实《秦岭生态保护条例》和《纲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切实做好秦岭北麓生态保护的各项工作。

二、健全制度,加强监管。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渭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范各类开发利用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贯彻落实《纲要》的各项规定,健全和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依法打击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破坏生物多样性、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确保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市环保局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有关县市区和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和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论证和后评估。建立和完善高科技信息网络支撑的环境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生态环境变化趋势。

三、加强宣传,加大投入。制定秦岭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利用“世界环境日”、“爱鸟周”、“世界生物多样性日”、“国际湿地日”等各种纪念活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广泛开展考察、调研、认养珍稀物种和建设科普教育基地等活动,使宣传秦岭、关注秦岭、保护秦岭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秦岭地区各级政府要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研究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积极建立秦岭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引导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四、明确职责,综合治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分工负责,建立起部门日常巡查与定期联合执法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努力把环境违法现象消除在萌芽状态。

1.秦岭区域内各级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成立渭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建立综合决策机制,形成环保统一监管,发改、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规划、旅游、财政、工商、公安和建设等部门和临渭区、华县、华阴市、潼关县政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行考核奖惩制度,共同推进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市、县、区规划部门,要按照《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要求,根据秦岭北麓的地理环境和自然资源分布特点,对规划区进行生态建设功能区划。

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对秦岭地区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严格执行秦岭生态功能区划,对不符合区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

4.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在环保、林业等前置审批通过后对有关项目进行审批,通过对土地利用的科学引导和调控,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的行政许可,实现生态良性循环。

5.市旅游管理部门要组织编制秦岭北麓生态旅游规划,对纳入等级管理的旅游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发改部门在旅游项目立项审批前应征求旅游部门的意见。旅游项目在设计中要有生态保护内容,并请生态环保专家进行论证。

6.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等法律法规,在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采取人工飞播、封山育林等方式,建设和恢复林木植被;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山区移民计划,实施生态移民,彻底解决人为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尽快制定和实施保护秦岭水源涵养林的意见,坚决打击非法占用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加大依法治林力度。

7.各级水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陕西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修正案),加强对秦岭北麓水土保持违法案件的查处。对可能造成地貌破坏的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必须在立项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同级水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水土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按照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思路,加大秦岭北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建立径流观测点,进行全方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8.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秦岭生态保护的协调监管职能。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的生态保护工作,每年要组织有关方面开展一到两次集中执法检查,并向市政府报告检查情况。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凡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没有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建设,其它部门一律不得办理手续。经过审批允许建设的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标准的项目,坚决关停并转。对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要划定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保护范围,严格保护措施。对沿山建设的采矿业及旅游景区、景点内的度假山庄、宾馆、饭店等,要进行综合治理。坚决取缔无证采矿点及“十五小”企业,对选址合理的旅游开发项目产生的“三废”要集中处理。城镇、企业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要分类收集,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堆积阻塞河道。要切实改善山区能源结构,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和能源,防止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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