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吴政办发〔2005〕30号
颁布日期:2005-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5〕30号2005年3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吴忠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吴忠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为了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根据《吴忠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廉租住房的原则、目标

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是市人民政府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2005年市政府安排20—30套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后每年力争安排20套以上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廉租住房的资金、房屋来源和租金标准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10%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开发总量1%捐赠的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以建筑面积计算并乘以楼层系数):1992年1月1日前交付使用的砖混结构住房、楼房,无暖气设施的为0.65元/m2,有暖气设施的为0.70元/m2;1992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砖混结构住房、楼房为0.80元/m2;2004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楼房为0.90元/m2;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根据我市住房情况,测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12m2。实行实物配租的人均按12m2配租,超出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一倍收取房租。

三、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

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含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1、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2个月以上。

2、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3、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

4、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家庭;

5、家庭中主要劳动者持有残疾人证书且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

每年要有不低于30%的廉租住房优先分配给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廉租住房分配程序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

每年4月—10月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请时间。

申请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薄、婚育证明、居住地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最近一年的住房证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如有孤老、烈属、下岗、残疾证明的应同时提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的申请,并如实填写《吴忠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在当次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和初审工作。

(二)审核。

利通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街道办事处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报市房管局审查。市廉租住房审查分配领导小组每半年审查确定一次廉租住房分配对象。

(三)公示。

经市廉租住房审查分配领导小组确定的拟分配廉租住房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在《吴忠日报》、吴忠电视台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分配程序,将廉租住房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四)轮候。

已登记备案的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超过当次拟分配名额的,由市房管局通过公示摇号的方式确定当次分配家庭,落选家庭排队轮候、下次分配时,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分配。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市房管局报告,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在轮候和租赁期间,申请家庭因人口增加而要求增加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

五、廉租住房的管理与处罚

每年第一季度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在每年1月20日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对其申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情况报市房管局复核。市房管局根据复核结果,调整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收入标准和因家庭人口减少或其他途径取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2平方米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廉租房承租人要在3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在腾退期限之内按我市住房标准租金计收房租。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的,责令其退房,并加收公有住房标准2至5倍的租金。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取消其5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借、转租的;擅自将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变更为第三人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因病住院除外),由市房管局收回其承租的住房,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管局的审核、轮候和配租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市房管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廉租住房的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我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廉租住房审查分配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利通区政府、市工会、市政府办、监察、财政、民政、建设、审计、房管、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群众代表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审核和协调工作,负责研究分配方案,确定分配对象。要逐步建立廉租住房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廉租住房基金。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为我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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