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文号:武政发〔2007〕168号
颁布日期:2007-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武政发〔2007〕1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责任,建立环保政绩考核机制

(一)建立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综合决策范畴,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制定重要规划和开发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做到科学决策。对重大发展问题、重大环境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切实做到未经调查研究不决策、未经科学论证不决策。

(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强化环保政绩考核。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把环境保护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行年中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特别是要突出以石羊河流域为主线的环境保护考核,把污染减排指标、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石羊河流域环保指标、省控断面地表水水质及各县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环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应向同级党委和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各级政府要对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落实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定期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和履行职责的行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审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公职人员要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因重大决策失误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对未完成任务、造成环境质量恶化、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政府、企业及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防治结合,进一步控制和治理污染

(四)积极推动工业污染治理。在巩固工业污染源治理达标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加快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核与辐射等重点污染源治理步伐,尽快实现达标排放。所有工业污染源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到2010年,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五)抓好石羊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达标要求,尽快完成辖区石羊河流域过境段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完善工作,全面启动石羊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实施流域内工业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态保护等重点项目。到2008年底,全市地表水省控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水质标准的比例大于80%。到2010年,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及红崖山水库等河流、水库水质按功能区划稳定达标。

(六)全力保障饮水安全。抓紧进行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的全面普查,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情况专项调查,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进一步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2007年年底前关闭地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改善金强河河流水质。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相关部门要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质状况。严防面源污染影响饮用水源。

(七)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新(扩)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预留脱氮场地。加大烟尘、粉尘治理力度,2007年所有铁合金项目废气实现达标排放,2008年底武威城区及建制镇所有工业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新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到2010年,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八)加强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和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违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2010年前,建成武威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强化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对本地区的辐射环境和放射源安全监管职责,实行严格的核与辐射设施统一监管、过程监控、安全许可、在用登记、应急处置制度,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九)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统筹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集中供热设施等建设规划,2008年底前完成城市环境功能区划。继续加强城市餐饮娱乐业、饮食油烟、噪声等污染整治工作,控制城市建筑工地和道路运输的扬尘、噪声污染,加强机动车尾气监督检测工作。到2010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二级)达到80%,噪声按城市功能区划全面达标,各县建成二级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

三、完善制度,强化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十)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境要求,对总体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实施;对未列入总体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规划(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对未按规定经过环保审批的建设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不予审批立项,不予核准,不予批准用地,不予贷款,不予工商登记。对严重违法的,应依法取缔。建设项目初选厂址时,应征求环保部门的意见。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是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凡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项目,必须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并补办环评手续,经环保论证对环境会产生很大影响的项目应予以取缔。对违规环评或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施工期环境监理。要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投入正常生产或使用,对违法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

(十一)推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根据环境容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及排污状况等综合因素,将总量削减、总量控制任务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全面完成与省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实现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十一五”期间减排10%、每年减排2%的总体目标。

(十二)依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环保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各类排污企业的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严禁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防止超标排污、偷排等违法现象发生。

(十三)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受政府委托对超标、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对超标排污单位有可能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处罚,对污染严重而又治理无望的,要责令关闭。限期治理后,未按期限整改的严重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排污企业,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意后,受政府委托并行使停产整治或取缔的权力。

(十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大强制淘汰严重污染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的力度,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按规定期限,强制淘汰已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和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淘汰的企业及生产设施和产品。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生产许可证,停止贷款和供水、供电。加快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关闭现有石灰法制浆工艺、年制浆能力3.4万吨/年以下的草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关停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和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依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的“小煤窑”。“十一五”期间,建材行业逐步淘汰水泥立窑生产线,鼓励兴建国家要求的规模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防止冶金行业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炉等落后工艺和设备反弹。

四、强化生态保护,推进生态建设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进一步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防沙治沙等重点生态工程;大力发展“多采光、少用水、新技术、高效益”的阳光产业;建立和管理好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必须注重原生态的保护,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原生态景观相协调。

(十六)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监管的力度。严格规范矿山开采建设的审批程序,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国土部门不予核发矿山开采许可证。依法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十七)控制农村面源污染。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适时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防治,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

五、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十八)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加强市县区环保机构建设,建立与环保工作相适应的环境执法队伍。在重点乡镇配备专兼职环保员,落实环保工作职能。加强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配强配齐各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环保部门的同意,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有任免建议权。加强环保队伍的自身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环保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廉洁行政,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十九)提高环境监测和监督管理水平,加强环保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能力、环境监察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快各级环境监测、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步伐。2008年底前,市环境监察支队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二级标准,市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环境监测二级站建站标准,县区环境监察大队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二级标准,中央、省属、市属重点排污企业,县区80%的重点排污企业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实现企业、县区环保局、市环保局联网监控。

(二十)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并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环境安全重点,落实环境安全责任。建立市县区两级突发事件应急预警系统。结合我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规律,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和防护设备,增加实验室快速测定分析能力,确保能够得到快速识别、及时处置地区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要强化排污企业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责任制度的落实,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加强领导,为环保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环境保护齐抓共管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各级政府都要成立和完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委员会,及时协调解决环保工作重大问题。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辖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各级建设、国土、林业、农牧、水务等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各级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重要科目,严格按照国家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辐射、信息、宣教、科研及环保应急能力、监管能力建设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各级经济综合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落实国家、省上对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每年在社会发展项目中应安排并逐年增加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环境保护示范项目的投入。要统筹、整合环保资金,支持重点环保工程建设,环保资金的使用要充分尊重环保部门的意见,切实发挥好效益。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推荐环保项目并建立项目库,支持环保部门争取国家、省级各类生态环境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进一步推动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十三)全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环保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杜绝干预环境执法现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坚决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二十四)进一步建立完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坚决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履行检查、督查、处罚的职责,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环保部门的检查设置障碍,对于依法取缔或关停的非法排污企业,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监督其办理注销登记;供电、供水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的停电、停水通知,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变相违规供电供水。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环境宣传教育体系。宣传、教育、司法等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新闻媒体要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中的新进展、新经验。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把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加强环保人才培养,强化青少年环境教育,开展全民环保科普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武威。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制定措施,抓好落实。环保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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