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 | 文号:武政发〔2008〕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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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武政发〔2008〕64号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各单位:
《武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武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
为了加快实施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精神,以及《武威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现就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构建规范、透明、诚信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分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
总体目标:从我市实际出发,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大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和危旧平房旧城区的改造力度,力争用3-5年时间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基本原则:市级负总责,县区抓落实;立足我市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要加快健全廉租住房的政策体系,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和《武威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在2007年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工作的基础上,用3年时间,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保障标准,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保障标准,把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到2010年在保证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基础上,力争保障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保障形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对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对已经承租公有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产权单位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租金减免。
(三)多渠道筹措廉租房房源。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各县区要根据三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加大廉租住房的建设力度。政府出资建设廉租住房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规模,建设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配建比例为5%左右,普通商品住宅小区配建比例为3%左右,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和回购。同时要通过税费支持等优惠条件,引导和鼓励社会机构建设和供应廉租房源;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发展租赁企业,培育租赁市场。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县区政府要依据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计划,切实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积极争取中央和省上安排的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二是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每年视财力安排一定数额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是上一年度土地出让金收益的10%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的支出;四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原则上全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五是每年从社会福利奖券的净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廉租住房资金由各级财政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租金补贴及维修和管理。市、县区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不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计划的制定、审批和下达,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设计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发改、规划、国土、监察、财政、物价、税务及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在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建比例为5%左右,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通过项目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实施;也可由市、县区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三)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县城镇常驻户口的城镇居民家庭(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二是无房或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上年人均住房面积的50%的家庭;三是人均可支配收入未达到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家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的拆迁户优先安排。供应对象认定的具体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以及住房困难标准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查并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采取登记轮候方式购买。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凡是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回购。
(四)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物价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在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六)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并纳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回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城市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推进成片危旧平房居住区的改造。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推进武威城区海子巷、钟楼巷等片区危旧平房和县城住房困难片区的改造,通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使危旧平房区住房困难户的居住环境和住房质量明显改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二)改善来武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建设向来武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各区县政府要在房源供应和建设、劳动管理、住房租赁管理等方面,落实各项有利于改善来武务工人员居住条件的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实施长效管理。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和县区要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三是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危旧平房区改造,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二)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区政府要在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尽快开展本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建立住房保障对象的基础档案。在此基础上,加快编制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危旧平房区改造,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作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完善住房保障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在2007年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要按照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的各项资金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五)落实工作责任。市、县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制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住房保障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加强对县区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六)加强监督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住房保障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的落实。市、县区要加大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力度,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广告、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管,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合理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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