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2015〕25号
颁布日期:2015-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1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

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低保户、低收入家庭、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拓宽租赁型保障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进一步规范租赁型保障房管理,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关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3〕336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3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由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房屋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坚持以“先租后售、自愿购买、房屋自住、产权明晰”的原则,实现租赁型保障房政府与保障对象产权共有。

1、先租后售原则。在原有轮候次序的基础上,按照保障对象申请购买的先后顺序,已承租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申请购买其承租的租赁型保障房部分或全部产权。租赁型保障房的出售比例应控制在房源总套数的40%以内。

2、自愿购买原则。尊重保障对象意愿和经济条件,本着利民惠民的原则,自愿购买。

3、房屋自住原则。实行共有产权的租赁型保障房仅限保障对象家庭自住,严禁私下转租、转借、转让、抵押和改变房屋用途。

4、产权明晰原则。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产权主要由中省市县政府补助资金、土地出让转让优惠和税费减免部分构成,亦可是保障对象购买社会房源时的政府货币补贴部分;个人产权即个人出资部分,以此形成共有产权住房。按综合成本中政府与保障对象各自出资份额明确产权比例。保障对象最低持有60%的产权份额,最高持有100%的产权。持有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免缴房屋租金。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无论比例大小,其土地性质、房屋性质不变。

第四条市住建局是全市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的主管部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市本级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的具体实施。市民政、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管理

第五条保障对象。共有产权保障对象为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条件,且自愿申请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已入住市本级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对象,可直接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购买部分或全部产权,并填写《咸阳市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申请表》,报市保障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出售价格。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出售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确定。价格构成的基本原则:租赁型保障房按平均综合造价的90%确定,楼层、朝向差价按整栋(单元)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签订合同。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该房屋的位置、户型、房号、面积,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买,共有双方的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等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约定交房时间、物业管理、产权证办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付款方式。保障对象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凡一次性付清100%产权房款的,优惠10%,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共有产权的租赁型保障房,保障对象按照持有的产权比例,缴纳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第九条权属登记。政府投资的市本级租赁型保障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管理。取得共有产权的保障对象缴清房款及相关费用后,可申办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部门根据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的“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证明书”和共有产权原始合同、房款支付凭证、契税完税证明和保障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费凭证,核发《保障性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并在“附记”栏中注明“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产权比例份额”字样,并载入《房屋登记薄》。

第十条交易管理。共有产权的租赁型保障房实行交易准入制度,自取得共有产权起5年内不得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等)。确因特殊原因需退回或出售的,可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原售价优先回购,继续作为租赁型保障房房源。保障对象取得共有产权后居住满5年,且已经购买100%产权份额的,经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市住建局批准后,可在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条件的群体中进行交易。租赁型保障房在符合其保障条件的群体中交易时,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而定,所得收益归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原产权人所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交易实施监督。若租赁性保障房共有产权产权人去世,其共同申请人或法定继承人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租赁型保障房,政府按原价优先回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所得收益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租赁型保障房建设、管理及偿还贷款本息等,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全额进入同级财政资金专户。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房屋资产增减和资金收取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房屋资产和资金的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规范管理。

1、取得并拥有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资格的保障对象只享有一套(一次)租赁型保障房产权共有的机会,已拥有共有产权或将其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家庭,不得再次申请租赁型保障房。

2、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谎报居住条件而取得租赁型保障房共有产权资格的家庭,取消其入住租赁型保障房资格。已入住的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无条件原价收回房屋,同时责令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补齐房租,并追究相关责任。

3、共有产权租赁型保障房准予交易之前,只能用于自住,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抵押或改变房屋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保障对象,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规定收回或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保障对象资格。

第十三条享受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申请共有产权后,从房屋交付或办理共有产权当月起,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对在共有产权资格审核、产权转让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和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国有单位自行建设的租赁型保障房,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建局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