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延政办发〔201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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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
根据2011年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因素,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增长幅度低于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7个百分点。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2011年全市开工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四类保障性住3.12万套,223.8万m2;棚户区改造2000户,15.6万平方米。各县区政府要按照目标任务,落实项目、落实地块,加大征迁力度,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9月底全部开工建设。在资金上,按照建设任务增加地方预算,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地方使用的中央代发债券也要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积极引导和鼓励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在商品房项目的配建比例不低于10%。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要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税务、财政、住建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房地产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力度,坚决堵塞通过“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居民家庭向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贷款行为。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确供地规模、供地时序等内容,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未落实的区县、部门和开发区域,必须停止供应其他住房建设用地。
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要积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按照中、省、市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依法处置。严格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性质、未取得预售许可违规销售、不按期交房和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向社会公布和向金融、土地等部门通报违规企业名单,并记入企业不良信誉档案,对严重违规企业将清理出房地产市场。加快房地产市场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10月底前实现省市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为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提供依据。
七、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出现新建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住房保障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监管不力、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的,市政府将约谈、问责相关县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负责人。
八、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要积极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大力宣传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深入正确解读政策措施,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和评论误导消费者。对制造、散播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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