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延政发〔200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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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两基”成果,提高我市义务教育整体水平,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的意见》(陕政办发〔2007〕11号)精神,现就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双高普九”)督导评估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的意义
1、义务教育涉及千家万户,惠及子孙后代。办好义务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均等的受教育机会,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区政府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充分认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对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缩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差距。从尊重和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的高度,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切实加强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学校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步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实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机会的相对平等。
3、“双高普九”是国家对基础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双高普九”是在一个县区的范围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各项指标都有较大幅度提高;义务教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指标要求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六项主要指标
1、教育管理。完善和落实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现代教育管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规划与政策措施;建立和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责任制度,定期考核,兑现奖惩,形成有效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合力。
2、经费投入。认真落实“三个增长”等各项教育经费投入政策,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经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健全,确保中、省、市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级配套资金全部落实;县级财政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并向农村和边远贫困地区倾斜;优先落实保运转、保安全、保工资、保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补助等方面经费;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健全,使用效益好。
3、办学条件。制定了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和学校内部建设规划,学校布局调整基本到位,成效显著;中小学校数量、规模满足生源变化的需求,办学条件达到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符合要求;薄弱学校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建设达到标准;城乡所有中小学的常规教学设施和现代教育技术设施配备等方面达到国家和省颁标准,县域内低端水平和高端水平学校的办学条件差距不断缩小,县域学校办学条件生均值不断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布局结构、办学条件等方面基本达到规定要求。
4、师资队伍。教职工编制符合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配备、调动、管理等方面符合要求;边远地区学校教职工编制符合标准;稳妥清退了代课人员;新教师补充渠道畅通,教师队伍结构基本合理;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教师多渠道交流,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人力资源配置均衡;教师培养培训和教育科研制度健全,机构建设符合标准;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师德师风建设得到加强,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5、普及程度。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基本入学,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城市享受低保职工子女按时入学;小学学生无辍学,初中学生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和青壮年人口非文盲率分别达到规定要求。
6、素质教育。政府切实承担起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职责,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重点、示范或等级称号和创建活动。所有中小学校都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德育放在首位,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按照国家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面向全体学生,切实减轻课业负担,重视对学习困难学生的教育,确保每一个学生都能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教育评价机制发挥了正确的导向作用;城镇学校大班额问题得到解决;学校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高。
(二)“双高普九”六项主要指标
1、全面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六项指标要求。
2、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各项教育经费投入政策,县级财政设立了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和加快各类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并列入预算。
3、各类教育布局调整到位,学校布局合理,消除了薄弱学校,常规教学设施配备充实,现代教育技术设施配备达到标准。
4、师资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70%,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达到50%。
5、高中阶段学校建设达到标准。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达到85%。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数占到高中阶段在校学生总数的50%左右。
6、学前教育机构建设达到标准,农村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85%,城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班)率达到95%。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总体安排
全市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指导思想是:依法强化政府行为,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努力缩小学校间、城乡间、区域间的差距,为适龄儿童、少年创造公平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努力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加快其他各类教育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积极进取、实事求是,采取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方式,整体推进全市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
根据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义务教育实施水平,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总体安排是:到2010年,洛川、黄龙、富县、延长、宜川5个县达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到2010年,甘泉、宝塔、志丹、延川、吴起、子长、安塞、黄陵7个县区实现“双高普九”的要求。具体规划时间详见《延安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年度规划表》。
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保障措施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
2、各县区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规划、有措施、有经费保障、有检查落实。要按照市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基本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和安排使用、校长与教师队伍等方面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具体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测,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和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县区在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
3、各县区要根据人口变化、自然环境、交通条件、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以及教育发展与改革的要求,遵循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和适当超前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订本县区中小学布点调整规划。布点调整要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小学危漏校舍改造、对口扶贫支援等项目有机结合;要遵循“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做到小学1—2年级就近入学,3年级以上集中办学,偏远的教学点保留,避免小学因路程远造成小学生失学、辍学。初中倡导乡镇联合办学,努力扩大城镇学校规模和服务范围,吸引附近农村学生或边远贫困地方学生就读。服务半径较大的学校要为住校生提供足够、安全的宿舍和便利、卫生的就餐条件,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办好学生食堂。
4、各县区要认真搞好学校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学校建设要坚持标准,规范科学,功能齐全,坚固安全,符合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要首先保证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和艺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劳动技术教育等重点部室的规范建设以及教师宿办室、学生宿舍、食堂的建设,其他方面的建设要因地制宜,做到坚固、够用、适用。计划撤点的学校,一律不得再新建楼房。所有学校不得新建土木结构校舍。制订土木结构校舍改造计划,提高校舍质量,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及时添置教学设施,不断提高配备标准。
5、以加强初中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使初中建设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和标准。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力度,提高生均校舍面积,提高校舍建设质量,大幅度降低危房率和56人以上大班额比例;高度重视学生宿舍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改善寄宿学生的食宿条件和学校公共卫生设施条件,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要符合国家建设和卫生标准;进一步加强初中实验室和图书室建设,建立实验设备和图书的更新机制,使县城小学和初中、乡镇中心小学和初中的教学仪器配备、图书藏书量及生均占有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体育、美育设施。
6、加强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搞好校长和教师培训提高工作,继续深化完善中小学“四制”改革,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大力推进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狠抓薄弱学校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7、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积极推进和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和加快各类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切实抓好布局调整、危房改造和寄宿制学校、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现代远程教育等项目工程。规范办学、收费行为,依法推进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8、各县区要按照市上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的实施方案,上报市政府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方案内容包括:县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的目标任务、责任落实和保障措施。同时应有配套文件,即中小学布局调整、教育经费筹措和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的实施意见。
五、县、乡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1、县区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负有主要责任。必须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在认真组织实施中省各项重大义务教育工程和项目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上来;要把提高农村学校教育质量和改造城镇薄弱学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创造出符合当地实际的有效做法和工作经验。力争通过努力,在全市规划时限内,逐步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在办学条件、教师队伍、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大体趋于均衡和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均衡发展的程度、九年义务教育的高水平、高质量基本得到广大群众认可。
2、乡镇人民政府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负有的责任: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严格控制学生辍学;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学校安全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保障学校财产不受侵占;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需土地和劳动实习基地;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协助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本乡镇的中小学、幼儿园。
3、村民自治组织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负有的责任:积极动员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组织村民以义务劳动或鼓励群众自愿捐资等方式支持中小学办学;按规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筹资筹劳维修校舍;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按有关规定落实划拨学校用地;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给予大力支持。
4、市级有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市教育局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摆在重中之重地位,负责具体指导实施。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校长和教师。编制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要正确引导办学条件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学校,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强化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指导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参与同级政府的城市规划,确保新建居住区项目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指导相关部门编制规划,积极协调建设资金,加大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投入。
市财政局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好专项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人事局在教师调配、人事管理服务和职称等方面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给予政策倾斜。
市公安局制订方案和措施,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校园周边治安环境。
市司法局指导相关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指导各县区将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
市国土资源局优先保障教育项目的建设用地,保证教育用地项目的正常审批,减少教育项目用地费用。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加大宣传和整治力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
市监察局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选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市地税局切实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入库。
市文化局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指导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加强学校饮食卫生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局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对非法雇佣童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县区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结果要作为考核县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重要依据;要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要加大督查和指导力度,从实从严做好对县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督导评估工作。要加强对县区实施中省市各个教育项目的过程督导。
六、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工作程序
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的省级、市级督导评估以县为单位,按照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总体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评估验收由县区政府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进行督导评估(初验),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书面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督导评估申请报告。
3、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双高普九”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督导评估结果报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备案。
4、按照省政府要求,未通过“双高普九”省级评估验收的县区,不得申报教育强县。
5、对取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或“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称号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进行动态监测和专项督导,省政府在3—5年内进行复查。
6、对没有按照规划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或“双高普九”的县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区别情况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
7、对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合格县”和“双高普九”督导评估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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