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榆政发〔2007〕100号 |
|---|---|
| 颁布日期:2007-1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
榆政发〔2007〕10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盘活城市居民住房资产,不断提高财产性收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陕政发〔2007〕52号)和全省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除按照城市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不可分割的公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或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只要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无论现住户是否属于产权单位职工,产权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手续。在公有住房出售时,继续执行每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优惠政策的规定。凡以房改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在购房人申请的前提下,原产权单位必须向成本价过渡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房改办要尽快发布通告,要求辖区内有关部门对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务必于2008年1月底前完成出售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完成出售工作的单位,由房产管理部门、房改办将有关情况在媒体上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快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要针对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策条件下、不同性质的房屋权属,制定分类指导的政策措施,土地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降低登记门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历年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件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凡土地使用权明确,产权清晰的公有住房,经本地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即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房屋主管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手续不全但已建成且入住而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全额集资住房,开发企业、有关单位必须到当地土地、房产、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完善手续;对2007年底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同时以未能履行合同内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凡已经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按规定将房屋出售(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的单位及开发企业。在买卖合同、安置协议签订起6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开发企业,要及时将房屋权属证书发放给产权人,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扣压。已经初始登记并通过房屋买卖、赠与、继承、交换等发生转让的房屋,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转移过户手续。逾期未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将按照规定收取3倍以内登记费。
各县区政府要将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纳入房产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在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应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仍未办理的单位,要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经查实未能按期完成房屋权属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
三、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鼓励居民通过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
在房改中购买公有住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的,职工个人产权取得时间按房改部门批准的售房之日确定。取得产权超过5年的已购公有住房,通过二级市场上市交易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可免征相关税费。
四、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各县区要允许其上市交易。上市交易要严格执行《榆林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07〕121号)规定,以政府回购或向经审定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居民定向销售等方式,通过住房二级市场扩大住房社会保障面。
五、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管理与信贷服务。要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的市场管理,各县区要设立房产交易有形市场,建立统一完善的二手房交易、租赁信息平台,定期发布交易信息,同时加快租赁市场的发展,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同时,要拓展和规范住房消费服务,引导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市场开展房地产转让、购房抵押贷款、房屋置换等代理活动和房地产评估业务,为购房人、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服务。探索换购住房中介服务方式,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屋租赁中介、出租房管理和租金代收等业务,重点扶持一批具有一定实力且信誉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使之上规模、上档次,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完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二手房的支持。除房地产抵押评估费外,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费用不得超过新购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费用。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信贷工作,重点增加与住房公积金信贷相配套的组合贷款投入,并积极开展二手房抵押贷款等住房金融业务,积极为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搞好服务。
六、积极推行住房物业管理社会化。实行物业管理社会化是促进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要以贯彻《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为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政府各部门必须取消对职工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各种暗补,积极推行国有企事业单位后勤物业管理社会化。
七、加大住房二级市场宣传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搞活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认识,转变观念,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大住房二级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全市住房二级市场快速发展。
八、进一步加强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二级市场交易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做到家喻户晓。各新闻媒体应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对不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单位和开发企业要进行曝光,创造有利于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此前凡与通知精神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