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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的决定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的决定
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7月4日在阿拉木图签署的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补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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