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93-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喻德生诉解才亨房屋纠纷一案的复函

1993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喻德生与解才亨房屋产权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报告称,

永丰县恩江镇八一街解家巷22号4间砖瓦平房的产权早在1947年即由解才亨取得。此后,解才亨就一直以产权人的身份与喻德生建立租赁关系,并收取租金。土改时,该房屋的产权并未变动。经房屋普查,1987年9月永丰县人民政府给解才亨颁发了该宅院的《城乡建房宅基地使用证》。据此,对承租人喻德生主张该房屋产权不应予以支持。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