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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2-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报来的《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本案范怀与郭明华双方既未订立买卖房屋的书面契约,亦未按口头约定付清房款,不具备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要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对由此而产生的其他争议,争取合情合理的调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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