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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8-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198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民申字〔1988〕第10号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收取定金的方式和限期4个月作为成交房屋买卖的条件,但期限到来后,买方既未交付房价款,也未对讼争房屋实际进行管理、使用;卖方要求退还买方定金,只因买方不同意而未果。这些情况说明,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并未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也就没有成立。据此,建议你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处理时以判决形式结案为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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