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29日,最高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一月二十八日(57)法研字第1号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来文所提意见,即: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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