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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9-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案的函
1989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晋贞轩之父晋聚仁在1950年冬季土改复查时,主动将已登记在他家土地房产证上的三间房屋献出,其他共有人也未提出异议。晋家腾出房屋后,当地政府做为公产行使所有权已有三十多年。讼争之房屋产权早已转移,现晋贞轩要求返还,不应支持。以上意见供做参考。处理后请将结果报本院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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