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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8-02-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批复
1988年2月13日,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9月3日(86)粤法民申字第56号“关于颜美本等与黄荣俊房屋典赎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1951年,海丰县陶南乡颜庆引将其在本县汕尾镇掇乌街105号楼房一座,出典给该镇居民黄荣俊,典期四年。次年,陶南乡土改,颜庆引被定为地主,并于劳改中死亡。1955年2月典期届满。1980年,颜庆引的继承人颜美本等向承典人要求回赎,遭拒绝而于次年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这种房屋典当关系,是否准许回赎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1952年7月31日(52)财农字第103号联合通令的精神,本案出典方在典期届满后二十多年才提出回赎,不应准许。出典房屋之产权应归承典人所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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