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发〔2009〕69号
颁布日期:2009-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9〕69号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按照从严治部的要求,为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落实干部群众对人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结合部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2.《环境保护部派出机构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3.《环境保护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人事办法通知

抄送:驻部监察局,驻部审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附件一:

环境保护部机关人事工作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试录用

第三章考核

第四章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第五章选拔任用

第六章奖惩

第七章培训

第八章调入(出)、交流回避

第九章工资福利

第十章辞职辞退

第十一章退休

第十二章出国(境)审批

第十三章申诉控告

第十四章报告事项

第十五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推进部机关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机关干部队伍,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生态文明,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机关人事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严治部、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部机关司级干部由部党组管理;处级干部由部党组委托部人事部门管理;科级干部由部人事部门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司级以下(含本级,下同)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中央和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试录用

第六条部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公务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加大从基层和实际工作一线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逐步做到基本上录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七条录用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录用计划。部人事部门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年度公务员录用计划,经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长批准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发布招考公告。部人事部门根据批准的公务员录用计划拟定招考公告,向社会统一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网上公开报名,部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招考公告的职位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四)笔试。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和组织进行。根据需要,可以增加环保专业科目的笔试。

(五)面试。面试由部人事部门组织进行。

(六)确定考察人选。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部人事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长批准。

(七)体检。部人事部门会同机关服务中心组织考察人选到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八)考察。部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对考察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九)审批。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由部人事部门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长审批。

(十)公示与备案。部人事部门将部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部人事部门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录用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从正式报到之日起计算,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确定职务和级别;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录用资格,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由本人对在试用期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总结,所在部门对其试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任职务的意见,填写《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审批表》,报部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任命职务、确定级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直接从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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