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准确掌握2012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参与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试行)》,部署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2012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全国(不含港、澳、台地区)31个省(区、市)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保持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的现势性,实现国土资源“以图管地”科学监管的目标,满足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需要,为国土资源“批、供、用、补、查”日常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资料。

2012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遥感监测、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基本农田情况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内外业核查、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数据汇总统计与分析、更新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一)开展遥感监测。

部统一组织,采集2012年度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影像数据,加工制作土地利用遥感正射影像图,对照2011年度遥感影像底图,叠加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提取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制作分县区的遥感监测成果,分发各地辅助开展调查工作。

(二)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

以2012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各地结合日常土地变更调查工作和年度遥感监测成果,实地核实遥感监测图斑情况,调查各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

1.各地依据遥感监测成果、2011年度土地调查数据库等,参照本地区2012年度用地计划、用地审批、土地整治、增减挂钩、执法检查等有关成果资料,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

2.利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对照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实地核实,逐一确认遥感监测图斑的实际变化情况,如实填写《遥感监测图斑信息核实记录表》。对遥感监测已提取,而未变更为建设用地的图斑,收集提供相关的举证材料。

3.按照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对辖区内2012年度实际变化的每一块土地进行实地调查,按照以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在土地变更调查外业底图上标绘图斑的位置、范围、地类等信息,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对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批而未用”土地,本年实地已建设的,调查为“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

4.对调查结果进行汇总整理,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2012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三)开展基本农田情况调查。

各地依据合法有效的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或依法占用、调整等)资料,调整数据库中基本农田图斑的位置和范围,更新基本农田数据层,汇总形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四)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内外业核查。

部统一组织,依据遥感影像及监测成果,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结果开展全面的内业核查。对遥感监测图斑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及“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用地进行逐图斑核查;对流向不合理的非建设用地变化流量开展重点审查与核查;开展县级数据库质量检查。

内业核查中发现的重点县区、重点问题,及时反馈各地,以省为单位组织核实,国家将采取集中对接方式,组织整改。在对接整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国家组织开展外业核查。

(五)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部统一组织,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核查通过的土地利用现状变化调查成果,叠加部2012年度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用地审批、土地整治、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及先行用地等日常审批管理信息内容,开展用地管理信息套合标注。

1.新增建设用地管理信息标注。将年度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利用、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及先行用地等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管理信息,同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叠加比对,分类标注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而未用”和“本年未批先建”用地管理信息。

2.新增耕地管理信息标注。将土地整治项目、增减挂钩项目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补充耕地等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的管理信息,同新增耕地图斑叠加比对,分别标注“土地整治本年验收本年补充耕地”、“土地整治本年验收往年补充耕地”、“增减挂钩补充耕地”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等管理信息,并标注新增耕地资金来源。

3.基本农田信息复核。对各地报送的基本农田数据进行政策性复核。

用地管理信息经部组织标注、审核通过后,及时将标注结果反馈地方。地方根据部管理信息标注结果,将补充和举证有关说明材料、“本年未批先建”分类举证材料、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及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等,以省为单位一并报部。同时,地方对经部核查认定的“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建设”用地,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调查实际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一并报部。经部组织确认后,将通过审查的用地管理信息结果下发各地,作为用地管理信息控制数。各地以此为依据,更新地方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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