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等2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环评函[2016]413号
颁布日期:2016-03-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环评函[2016]413号

关于同意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等2家机构继续完成已承接环评工作的函

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

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号)和《关于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部分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环办函〔2015〕2154号)要求,经审核,同意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保护研究所、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在缩减评价范围后继续完成原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见附件)编制工作。

附件: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清单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603/t20160310_331740.htm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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