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的通知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办科技函[2016]152号
颁布日期:2016-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环办科技函[2016]152号

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的通知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无锡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上海市莘庄工业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家港保税区暨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开发区:

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的有关要求,拟采用抽查方式对获得命名满3年的部分园区开展复查评估(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为规范和指导此次复查评估工作,特制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工作方案》(附件2)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报告编写提纲》(附件3),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中的有关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现场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冷飞、刘方正

电话:(010)66556217、66556219

附件:1.拟开展复查评估的园区名单

2.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复查评估工作方案

3.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报告编写提纲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602/t20160215_330241.htm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22日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