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全国绿化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林业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2-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评选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办公厅(室)、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绿化委员会: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实现从“沙逼人退”到“人逼沙退”转变的目标,科学防治、综合防治、依法防治,全国防沙治沙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为促进沙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沙治沙意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和各行各业防沙治沙的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决定,开展全国防沙治沙英雄、标兵、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与防沙治沙事业相关的行业、部门和参与防沙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重点面向市(地、盟、州)及其以下的基层单位,先进个人重点面向长期工作在防沙治沙一线、成绩突出的农牧民群众、治沙大户和科研、工程、监测技术人员以及市(地、盟、州)及其以下的基层单位干部、职工。
(二)表彰名额
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100个,全国防沙治沙英雄、标兵和先进个人共112名(其中全国防沙治沙先进个人100名,全国防沙治沙标兵10名,全国防沙治沙英雄1-2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防沙治沙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高度重视防沙治沙工作,经常性地教育、发动群众积极投身防沙治沙事业,组织和参与防沙治沙工作,成绩显著,为保障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贡献突出;近五年来未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未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防沙治沙工作力度大、效果好,区域内林草植被显著增加,沙化土地面积明显减少,或沙化扩展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2.在防沙治沙人才培养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3.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防沙治沙事业,事迹突出,产生重大影响。
(二)全国防沙治沙先进个人、标兵、英雄评选条件
全国防沙治沙先进个人:政治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长期从事防沙治沙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吃苦耐劳,无私奉献;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率先垂范,对推进本地区、本部门防沙治沙工作有重大贡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长期在防沙治沙一线从事防沙治沙工作的劳动者,治理规模大,成效显著;
2.从事防沙治沙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荒漠化监测或人才培养工作,并取得重要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重大监测成果,作出突出贡献,对推进防沙治沙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3.长期负责组织、领导防沙治沙工作,积极带动本地区、本部门防沙治沙事业发展,取得了突出成效;
4.从事沙区林草植被保护工作,敢于同破坏沙区林草植被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事迹突出。
全国防沙治沙标兵:符合防沙治沙先进个人条件,而且表现更加突出,成绩更加显著,影响更加广泛的防沙治沙实践者或管理者。
全国防沙治沙英雄:符合防沙治沙标兵条件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对保护和改善沙区生态作出杰出贡献的防沙治沙实践者或管理者。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
1、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评选条件,民主择优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在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林业部门及相关推荐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林业厅(局)对本地区推荐对象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初审通过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向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推荐材料。
3、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各部门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确定拟表彰名单,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印发表彰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央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全国防沙治沙标兵在各地各部门推荐的全国防沙治沙先进个人中遴选产生,全国防沙治沙英雄由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提名产生,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荐。
(二)评选要求
1、坚持评选标准,严格审查把关。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严格把关,力求把在基层一线默默无闻、无私奉献、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来,使推荐对象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示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绿化委员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林业部门及各有关部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推荐评选工作,要认真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和业绩贡献,把好事迹先进关,认真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把好材料质量关,认真审查推荐工作规范性,把好推荐程序关,确保评选推荐质量。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尤其要向长期工作在条件艰苦、环境恶劣地方的基层单位和个人,以及长期从事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倾斜。副司局级或相当于副司局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长期从事防沙治沙教学、科研、生产等方面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者,可按科研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待。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优先推荐近几年来受过相关业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适当关注女同志和少数民族同志,并占一定比例。
3、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评选推荐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所有候选集体和个人平等参选,防止“弱势陪选”。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推荐企业,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附件5)。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附件6)。推荐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及其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及其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须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附件7)。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造成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4、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委须在2013年3月31日前报送初审材料(附电子版),初审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8,按推荐顺序填写)、推荐对象简要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各1份。正式推荐材料(附电子版)须在2013年4月20日前报送,以邮戳日期为准,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受理。正式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工作正式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3)、全国防沙治沙先进个人审批表(附件4)、征求意见表(附件5、6、7)及公示材料,一式5份,统一用A4纸上报(表格可在国家林业局网站http://www.forestry.gov.cn下载)。被推荐的先进集体需附6寸代表单位形象的不同内容彩照2张;被推荐的先进个人需附2寸免冠彩色近照5张,6寸不同内容彩色工作照2张,照片均请同时发送电子版,并请注明单位、姓名。
四、奖励办法
本着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由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表彰决定,对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全国防沙治沙英雄、全国防沙治沙标兵和全国防沙治沙先进个人授予奖章、颁发荣誉证书。
五、组织领导
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组成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评选表彰工作,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和审核工作,请于2013年2月22日前将评选表彰工作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张德平付蓉
电话:010-84238822010-84238864
传真:010-8423885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714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电话:010-84233475
传真:010-84233475
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
2013年2月4日
附件:
1.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3.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国防沙治沙先进个人审批表
5.企业征求意见表
6.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7.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8.推荐对象汇总表
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main/s/72/content-586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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