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文号:卫医政发〔2010〕26号
颁布日期:2010-0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专科医疗服务,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现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可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的原则和办法,开展辖区内的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促进专科医疗水平不断提高。各医院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保证申报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高新强李大川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bgt/cmsrsdocument/doc74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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