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歌手陶喆、新加坡歌手蔡健雅、韩国歌手蔡妍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09〕1411号
颁布日期:2009-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美籍歌手陶喆、新加坡歌手蔡健雅、韩国歌手蔡妍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09〕1411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9]105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圣峰文化演艺有限公司邀请美籍歌手陶喆、新加坡歌手蔡健雅、韩国歌手蔡妍,于2009年9月26日到上海演出。

请举办单位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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