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意见的公告
关于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意见的公告 颁布单位: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号:新广出函〔2015〕208号 ---|--- 颁布日期:2015-06-17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意见的公告 新广出函〔2015〕208号 为规
关于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意见的公告
| 颁布单位: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号:新广出函〔2015〕2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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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意见的公告
新广出函〔2015〕208号
为规范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清理整顿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的通知》(中宣发〔2014〕38号)的精神和部署,自2014年11月开始,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关闭了一批非法驻地方机构,停办了一批业务量过少的驻地方机构,合并了一批重复设立的驻地方机构,清退了一批违规聘用驻地方机构人员。现将清理整顿结果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www.gapp.gov.cn)和中国记者网(http//:press.gapp.gov.cn)公告,请各中央新闻单位及时查询。
根据清理整顿结果,请各单位对公告保留的驻地方机构,及时到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重新进行登记,填写登记表,领取《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登记证》;对公告撤销的驻地方机构,要做好机构撤销后的人员分流安置、国有资产处置等善后工作;对公告合并的驻地方机构,要在3个月内将机构、人员、采编业务全部并入接收机构;对公告整改的驻地方机构,要严格按38号文件规定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验收合格后予以重新登记,3个月内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撤销。
特此公告。
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
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附件:一、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保留名单
二、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撤销名单
三、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合并名单
四、中央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整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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