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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县城和城镇的通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号:建城[2016]16号
颁布日期:2016-01-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5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县城和城镇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生态园林城市申报与定级评审办法和分级考核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我部对2014年所有申报城市、县城和城镇组织了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命名江苏省徐州市等7个城市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河北省沧州市等46个城市为国家园林城市、河北省高邑县等78个县城为国家园林县城、山西省巴公镇等11个镇为国家园林城镇。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县城和城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创建工作经验,在巩固创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发展,全面推动城乡人居生态环境建设,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5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县城和城镇命名名单

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601/t20160129_22649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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