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建办质函[2015]350号
颁布日期:2015-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建办质函[2015]35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及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加强工法的开发和应用,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筑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规定,符合国家级工法申报条件的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工法申报企业按照《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材料说明》(见附件1)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填写《国家级工法申报表》(见附件2),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报申请后,应对工法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按照分配名额(见附件3)择优推荐。

(三)各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确定好推荐申报的工法后,应当组织申报企业通过国家级工法管理信息系统网站(https://123.127.50.12:8989)进行网络申报,并按要求对网络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完成推荐程序。

(四)各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完成网络推荐程序后,应向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包括本地区(部门)申报推荐函、《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并同时将各申报企业的书面工法申报材料(1份)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工法应为2015年6月底前批准的省(部)级工法。每项工法由1家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申报企业须为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对工法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存在争议的,不予受理。

(二)每项工法只能通过本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不得跨省(部门)申报,同一工法不得同时向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

(三)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时,同一地区或部门推荐申报的工法,其内容不应雷同。

(四)超过有效期的国家级工法重新申报的,按照新申报工法有关要求执行。原完成单位为两家的,重新申报企业须征得另一家的书面同意。

四、注意事项

(一)网络申报、推荐及书面材料报送时间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1日。

(二)工法申报企业和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需凭我部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级工法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按要求进行申报和推荐。网上申报时,建议使用IntenetExplorer8.0版浏览器。

(三)为避免因集中申报造成网络拥堵,影响按时推荐申报,请尽量提前申报。网上申报过程如遇技术问题,请咨询网络支持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四)请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做好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推荐工作,并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工法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范宏柱

联系电话:010-58933293010-58934250(传真)

(二)中国建筑业协会科技推广部

联系人:崔旭旺联系电话:010-62130862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48号九龙商务中心A座7层

(三)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电话:010-68799240

附件:1.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材料说明

2.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3.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名额分配表

4.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推荐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附件下载:

1、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材料说明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505/W020150507094615.doc

2、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505/W020150507094629.doc

3、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申报名额分配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505/W020150507094651.xls

4、2013~2014年度国家级工法推荐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505/W0201505070947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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