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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通知
建城[2015]4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建城[2005]16号)的规定,经所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推荐,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决定批准山西省孝义市胜溪湖城市湿地公园、黑龙江省五大连池火山城市湿地公园、浙江省湖州市吴兴西山漾城市湿地公园、四川省阆中古城湿地公园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希望新批准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相关规定,健全保护管理制度;按照《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建城[2005]97号)编制保护规划,划定保护范围,严格保护管理。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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