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区)复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号:建办城函[2010]177号
颁布日期:2010-03-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区)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0]17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我部将组织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区)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08年获得命名的42个国家园林城市和1个国家园林城区(名单详见附件)。

二、复查内容

1、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行政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和队伍建设情况。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或修编)、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现状调查评估及规划编制实施情况以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3、2008年以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园林绿化建设与维护的资金投入、绿地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园林绿化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以及园林科研等情况)。

4、2008年以来城市园林绿化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包括侵占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成果及园林绿化执法情况),以及开展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的情况。

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与污水集中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6、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情况。

三、复查方式

1、各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复查范围之内的国家园林城市(区)进行全面复查,并于6月底前将复查情况报送到我部城市建设司(含电子版)。

2、根据各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复查情况,我部将于9月底前组织抽查。

四、复查结果

复查工作将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复查结果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区)”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国家园林城市(区)”称号。

五、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

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附件:2010年国家园林城市(区)复查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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