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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鉴于《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与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不符,且上位法对物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其予以废止,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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