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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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决定
(2014年8月27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是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把物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大领导力度,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监督、协调、考核机制,进一步理顺银州区房产管理体制,市、县(市)区、街道(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级联动,齐抓共管。
二、依法履职,严格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铁岭市物业管理办法》为依据,以层级管理为手段,以居民满意为宗旨,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工作,重点抓好完备物业企业对物业项目的承接检验工作,严把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关,按照规划标准保证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依法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司法机关要加大依法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力度,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管理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应及时接管小区物业管理或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杜绝新的弃管房出现。
三、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弃管房和单位无能力管理房屋维修改造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核实弃管房和单位无能力管理房屋的底数,详细制定全面实施管理规划和维修改造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到2017年底全部完成维修改造任务,第一年完成计划的50%以上,第二年完成30%以上,第三年全面完成,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大力支持银州区内弃管房维修改造。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四、加强宣传,形成共识。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加强对《铁岭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宣传,依法加强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履约的自觉性,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应当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对违反《铁岭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行为,政府监管部门要坚决予以纠正,规范物业市场秩序,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树立物业管理工作的先进典型,形成物业管理人人有责的氛围。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每年听取市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并适时开展“三查(察)”活动,跟踪督办,确保本决定的有效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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