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9-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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