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安徽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县(市、区)政府。

第三条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4月底前,对各县(市、区)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城建委、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决定考核工作的重要事项,并向市政府报告。市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同志兼任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情况等。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包括化学需氧量减排、二氧化硫减排、氨氮减排、氮氧化物减排和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等。

(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情况等。

(四)环境监管:包括环境执法监督,环境保护规划、规划环评及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和辐射安全监管情况等。

(五)环保能力建设:包括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宣传教育、辐射环境监测的标准化建设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六条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滁州市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市联席会议依据《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和《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对《滁州市环境保护年度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另行下发。

第八条每年2月,各县(市、区)政府对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市联席会议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查。

第十条市联席会议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评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根据考核评分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市政府对其实行“一票否决”:

(一)年度有两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连续两年有一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或规划期截止年有一项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没有完成的。

(二)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年度辖区内排污单位发生2起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第十三条市政府对考核评分排名前4位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对“一票否决”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参加市政府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及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联席会议根据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和《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进行修改完善,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起施行。

附件: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附件:

滁州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分类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环境质量

(22分)

1

地表水环境质量

6

2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5

3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6

4

农村生态环境

5

污染物

总量减排

(24分)

5

化学需氧量减排

5

6

二氧化硫减排

5

7

氨氮减排

5

8

氮氧化物减排

5

9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4

环境基础

设施建设

(18分)

10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6

11

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6

12

危险废物处置率

6

环境监管

(22分)

13

环境执法监督

8

14

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

2

15

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

4

16

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4

17

辐射安全监管

4

环保能力建设

(14分)

18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

3

19

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3

20

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2

21

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

2

22

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

2

23

辐射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

2

合计

100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