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惠府〔2009〕14号
颁布日期:2009-02-13失效日期:2013-12-31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关于修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的决定

惠府〔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1月14日十届7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惠府〔1999〕47号)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修改为:《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

二、删除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其后条文作相应调整。

三、第六条调整为第三条并修改为:“第三条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四、第九条调整为第六条并修改为:“第六条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五、第十条调整为第七条并修改为:“职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六、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四条并修改为:“第四条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办理继承更名的,住房产权仍为不完全产权。继承人再出售不完全产权房产,上市交易按标准价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房款。

补交房款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计算:

应补交房款=(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20%

补交的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并按规定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房产,应补交的房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企、事业单位,补交的房款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

七、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八条并修改为:“第八条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第十三条与第十五条合并调整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第九条各县的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条,并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十三日

惠州市市直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改住房交易行为,推动住房二级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促进存量住房流通,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是指职工按市房改售房方案购买的住房,包括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房改住房上市出售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市场价出售房改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出售、赠与(或继承)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直接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或继承)时应先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市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或更名)申请审批表》,市房委办签署同意上市交易(或更名)意见后,方可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或更名手续。

第四条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赠与的必须按规定补交房款;办理继承更名的,住房产权仍为不完全产权。继承人再出售不完全产权房产,上市交易按标准价房改住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并按规定补交房款。

补交房款按现行市场评估价计算:

应补交房款=(总房款-原房改时已交房款)×20%

补交的房款由产权人交回原产权单位,并按规定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内统一管理。财政全额、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房产,应补交的房款全额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原产权单位已撤销的企、事业单位,补交的房款上缴市财政住房基金专户。

第五条下列房改住房,暂不允许上市出售:

(一)有产权纠纷的住房。

(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

(三)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住房。

第六条职工购买的房改住房,上市交易时按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住房,出售收入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七条职工出售的房改住房,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职工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向原产权单位交纳,列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后的维修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县的房改住房上市出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施。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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