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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3年第18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第1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19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红波
2013年9月11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为确保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南宁市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南宁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规、规章的规定已不一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或者有新的规定替代,现决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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