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抚政办发〔2011〕25 号 ---|--- 颁布日期:2011-03-22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
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抚政办发〔2011〕25 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是指为补充国家采煤沉陷建设资金不足,由地方政府出资与采煤沉陷安置小区配套建设的可供租售的门市房。
第三条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由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坚持“以售为主,以租为辅,租售结合”的原则,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出售房屋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先行评估,由拍卖行拍卖。
第六条售出的房屋纳入小区物业管理,按规定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出租房屋按市场行情确定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赁费用后方可租用。
第八条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逾期交纳租赁费用的,3个月内每超过1天加收年租金0.1‰至0.3‰的滞纳金;超过3个月不交租赁费的,解除租赁合同,并加倍收取租赁费。
第九条出租房屋最低期限3个月,最高期限3年,以确保资产使用的灵活性和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经营性房屋的有偿使用及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经营性房屋的有偿使用及出售所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租赁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等运营成本,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