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抚政办发〔2011〕25 号
颁布日期:2011-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使用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是指为补充国家采煤沉陷建设资金不足,由地方政府出资与采煤沉陷安置小区配套建设的可供租售的门市房。

第三条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由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统一经营管理。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坚持“以售为主,以租为辅,租售结合”的原则,采煤沉陷经营性房屋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出售房屋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先行评估,由拍卖行拍卖。

第六条售出的房屋纳入小区物业管理,按规定标准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出租房屋按市场行情确定租金标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交纳租赁费用后方可租用。

第八条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逾期交纳租赁费用的,3个月内每超过1天加收年租金0.1‰至0.3‰的滞纳金;超过3个月不交租赁费的,解除租赁合同,并加倍收取租赁费。

第九条出租房屋最低期限3个月,最高期限3年,以确保资产使用的灵活性和收益的最大化。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经营性房屋的有偿使用及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经营性房屋的有偿使用及出售所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租赁交易手续费、评估费等运营成本,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白银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