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文号:遂府函〔2010〕135号
颁布日期:2010-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函〔2010〕1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64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增强本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四川省质量管理奖评定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基础,以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增加企业负担为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价、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加快推进本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原则上每届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总数不超过5家。在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空缺。评审对象为: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服务企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长授权,设立“遂宁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评委会委员多名。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质量工作的副秘书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遂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业3年以上;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效显著;

(三)认真贯彻实施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

(六)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等政策;

(七)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八)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参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主要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内容。

第十条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委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三条符合申报规定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评审组评审。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五条评委会办公室对初选通过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两周。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六条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委会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建立获奖单位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业绩。

第二十一条遂宁市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四条评委会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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