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皖政办秘〔2009〕130号
颁布日期:2009-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安徽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启动条件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指挥机构

2.2日常工作机构

2.3前线指挥部及其职责

2.4专家组

3监测

3.1监测

3.2报告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4.2扑火指挥

4.3扑火原则

4.4扑火安全

4.5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4.6火案查处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5.2火灾评估

5.3工作总结

6综合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2队伍保障

6.3扑火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6.5培训演练

7附则

7.1术语说明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有关格式化文本

7.4预案管理与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4.2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完善火情报告制度,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1.4.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提高全社会防范森林火灾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1.5预案启动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市人民政府请求救助或省人民政府提出要求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批准启动本预案,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2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指挥机构

2.1.1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省设立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省军区副参谋长、武警省总队副总队长任副指挥长,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1)拟订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政府的决定;

(3)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4)承担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城市消防队伍参加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灾区做好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

(3)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4)省交通运输厅、省民航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安全快速运输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

(5)省卫生厅:负责火灾受伤人员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药品支援工作。

(6)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以及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7)省军区、武警省总队:根据火情需要,组织解放军、武警官兵承担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8)省监察厅:负责重、特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追究工作。

(9)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调集应急物资、设备,按规定解决所需经费支出。

(10)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工作,保证火灾扑救信息畅通。

2.2日常工作机构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厅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指挥部各项指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协助指挥部建立与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指挥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技术交流平台;

(3)督促、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加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开展森林防火演练;

(4)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前线指挥部及其职责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适时组成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负责全面掌握火场动态,协助和指导当地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扑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前线指挥由省林业厅厅长担任。

2.4专家组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不同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参与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3)对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知识和技术咨询;

(5)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

3.1监测

省林业厅利用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气象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按照卫星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形成立体林火监测网络。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省林业厅:发生在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7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省林业厅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国家林业局: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省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国家林业局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火灾扑救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根据国家规定,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I级响应

出现以下四种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国家林业局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以及其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

4.1.2Ⅱ级响应

出现以下四种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有关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授权省林业厅厅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或者发生在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时,省林业厅另行请示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

4.1.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森林防火部门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8个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控制,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灾,省林业厅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省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并组织工作组立即赶赴火场。

4.2扑火指挥

4.2.1统一指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根据需要,上级指挥机构有关领导参加前线指挥部指挥,随着火情趋重,前指的级别也随之提高。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指的统一指挥。

4.2.2逐级指挥。下级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指挥部的命令,无特殊情况上级指挥部不越级下达命令。

4.2.3分片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

4.3扑火原则

4.3.1在扑火过程中,要把扑火人员、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努力保护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4.3.2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3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基层扑火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必要时组织跨区支援,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和中小学生参加扑火。

4.3.4在落实责任制上,实行分段包干、明确责任,坚持扑火、清理、看守火场责任制。

4.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5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6火案查处

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事发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每日定时逐级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4.7.2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3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指示发布。

4.7.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请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协调。

4.8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完全扑灭后,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授权适时宣布应急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得到医治。

5.2火灾评估

应急结束后,有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如实上报火场面积和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火灾评价机构,科学客观地评价灾害损失。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对应急处置提出改进措施。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综合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积极建设后备扑火队伍。

6.3扑火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林业厅在重点林区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保证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急需。

6.4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6.5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在全社会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及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火灾肇事者和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者进行责任追究。

7.3有关格式化文本

7.3.1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森林火灾的信息来源;森林火灾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2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7.3.3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4预案管理与解释

预案实施后由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及时修订报省政府批准。本预案由省林业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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