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政秘〔2015〕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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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市区住房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有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近年经济、物价、房价水平的变化,现就调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调整为,配套房月基本租金3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不配套房月基本租金2.6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实际租金以月基本租金乘以相应的地段、楼层、朝向调节系数(见附表)计算。
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的租金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且不实行楼层、朝向折扣。
二、市区2015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格为116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折扣额相应调整为7.01元/年.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按夫妇双方在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和计算。年成新折扣率仍按2%执行,其房屋使用年限按虚年自竣工年份起计算至2014年止,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实际售价=(成本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在1992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和)×(1-年成新折扣额×已竣工使用年限)×建筑面积×地段系数×楼层系数。地段、楼层系数同上。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超标部分出售价格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三、今后市区每年房改售房成本价,一律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提高5%,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公有住房实际售价的计算方法不变,其中,工龄折扣额按公有住房成本价6‰执行,年成新折扣率维持2%不变,其房屋使用年限计算至职工申请购买房屋的上一年止。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公有住房租赁和出售有关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安庆市市区公有住房地段划分系数及超标租金标准
2.安庆市市区公有住房出售、租金楼层和朝向调节系数表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1日
附件:附表1.doc下载
http://aqxxgk.anqing.gov.cn/uploadfile/20150430/361409_14303575580.doc
附件:附表2.doc下载
http://aqxxgk.anqing.gov.cn/uploadfile/20150430/361409_143035755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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