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政发〔2013〕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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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质和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倾力打造美丽安庆,实现全市环境、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
一、重大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把环境保护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位置,坚持“抓环保就是抓发展、抓发展必须抓环保”的工作理念,优化经济社会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强化。但作为长江中下游石油化工基地和重化工城市,由于受产业结构和厂城一体城市布局的制约和限制,我市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压力依然巨大。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实践;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和美好安庆建设的重要抓手;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味的必然选择。全市上下务必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大意义,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努力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作。
二、总体目标
本着“重过程、重实效、重特色、重民生”和“科学规划、分步实施、逐年攻坚、重点突破、城乡统筹、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围绕“两年打基础、两年上水平、五年基本达标并力争通过验收”的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目标,举全市之力,聚全市之智,用五年左右时间,通过推进实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系列重大攻坚工程和工作措施,到2017年底,基本达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26项指标要求。
三、重点任务
通过实施七大系列重点攻坚工程,基本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健全、环境质量良好、市容洁净优美、生活舒适便捷的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求。
(一)蓝天工程。强化环境污染防治,严格从源头上控制新增污染源,大力开展工业污染和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主线,深化减排措施,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管理减排,关闭、取缔、改造和搬迁部分污染企业,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及落后工艺力度。大力开展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监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大力开展无组织扬尘污染综合整治,严格建筑渣土运输管理。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燃煤污染,推行使用清洁能源。扎实开展秸秆禁烧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境监管。
(二)碧水工程。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实施基础设施建设、饮用水源保障、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区黑臭水体整治、河湖湿地综合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系列工程。
(三)生态工程。实施城市森林、城市园林、城市湿地、生态和土壤修复等系列工程。推进“荒山披绿、空地建绿、拆违建绿、拆墙透绿”工程,强化城市“绿地、绿廊、绿屏、绿道”功能。创建生态县(镇、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
(四)宁静工程。实施城市路网建设与改造、交通组织与管制、宁静社区(小区)创建等系列工程。加强餐饮业、娱乐业、零售业和商业街区噪声污染环境监管,控制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推进工矿企业噪声达标综合治理,遏制建筑施工、装饰等工程场地噪声扰民。
(五)洁净工程。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持续开展美好乡村建设,统筹协调城乡环境保护。在城区持续开展整治交通秩序、整治占道经营、整治户外广告、整治建筑垃圾、整治施工现场、整治市政绿化设施,整治集贸市场、早点推位、夜市排档和豆腐作坊,整治违法建设、整治临街门面等系列行动。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确保创成省级卫生城市。
(六)绿色石化工程。实施卫生防护距离拆迁、初级雨水应急缓冲体系建设、生态防护隔离带建设、石化及周边区域雨污分流改造、石化及其周边区域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城区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石化穿城输油管线改造、环境监测应急体系建设等10大系统工程,基本解决安庆石化的突出环境问题。大力开展“企业达标行动”和争创“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强力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七)能力建设工程。加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健全环境保护机制。不断提高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环境监测、监察、信息、宣教、应急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是一项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任务重、周期长。市政府决定成立安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指挥部(文件另发),负责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统筹指挥和重大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模办”),牵头负责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督查督办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庆石化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对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通力合作,扎实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全市各有关企业是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必须按照市创模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主动作为,主动参与,务求实效。
(二)加强目标考核。市创模办要根据创模规划牵头研究制定好创模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工作例会、信息通报、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各责任主体要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各级政府要将年度实施项目列入政府调度内容,市创模领导小组要建立例会制度,协调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度项目进展,确保七大系列攻坚工程的所有项目如期实施。市创模办要加强对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作任务的监督、检查、奖惩,严肃责任追究。
(三)强化舆论宣传。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需要全民、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行动。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提高全民环保意识。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环境决策公众评价机制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机制,从制度上激发群众参与环保、参与创模的热情。要将创模宣传发动深入到社区、家庭、学校和企业,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创模、人人参与创模”的良好舆论氛围,提振市民创模信心,提升全社会对创模工作的知晓度、认同度、参与度、满意度。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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