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保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21号),结合安庆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对于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项目,凡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不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二)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不批”的要求。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一律不批;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一律不批;对不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达不到标准规定防护距离的项目,一律不批。
(三)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对“三同时”落实不到位的,特别是未解决饮用水源问题、未设置隔声屏、卫生防护距离内住户未拆迁的,不得批准试生产和通过验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四)规范环评市场。建立健全环评机构准入制度和考核机制,加快推进环评机构市场化改革,切实开展敏感项目环评文件的评估,不断提升环评质量和效率。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环评文件分级审批,严禁越级审批、拆分审批、擅自降低环评等级。
二、强化污染减排,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一)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属地责任,严格执行
污染减排目标考核制度。严格控制新增总量,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坚持目标管理,到2015年,实现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7.6%、10.6%、19.8%、10.6%的目标。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污染减排的过程控制、项目管理。
(二)推进城镇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按照2015年基本实现市区和县城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的目标,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利用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提升运行效益和减排效果。实施开发区和重点流域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加大造纸、印染、化工、食品饮料等重点企业工艺技术改造和废水治理力度。
(三)按期完成脱硫脱销设施改造。严格控制新建造纸、印染、农药、氮肥、煤电、水泥等项目。2012年底前,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全面取消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烟气旁路;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脱硝改造;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装置全面实施烟气脱硫改造。2013年底前,现役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2014年底前,熟料生产规模在4000吨/日及以上的生产线全部完成脱硝改造。2012年底前,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或淘汰。
(四)全面实行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从2012年起,禁止外地“黄标车”转入,到2013年,实现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覆盖,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达到80%以上,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2014年底前,实行黄标车限行制度;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五)加强规模养殖污染减排。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全面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规范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80%。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属地负责制。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律规定,实行环境执法监管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切实落实环境监管分级负责制。继续实行突出环境问题报告、监察情况月报和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告知制度。
(二)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的后督察。采取项目限批、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措施,严厉打击偷排和超标排放污染物、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坚持开展春秋两季环境执法大检查,及时公开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环保不达标企业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三)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地。全面划定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全市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估与综合整治,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到2015年底,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四)着力解决重点行业污染问题。合理调整重金属企业布局,加强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严格限制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综合整治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加强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到201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90%,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95%。全面加强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生产、运输、使用和销售单位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废弃放射源收贮工作。
四、坚持综合治理,大力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污染防治
(一)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积极落实《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快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确保重点流域水质持续稳定。到2015年底,国控、省控断面(点位)好于Ⅲ类水质的比例均大于90%。
(二)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治理。建立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大城区臭气污染等突出大气污染问题的综合治理。做好细颗粒物(PM2.5)监测及发布工作。加强城市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控制餐饮油烟污染。加快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切实提高空气质量。到2015年底,城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达到90%以上。
(三)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不断提高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率,着力解决重点村庄和集镇的突出环境问题。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切实减少面源污染。继续抓好农作物秸秆禁烧,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到2015年,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4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0%。
(四)加强生态建设。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森林、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开展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环境监察,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强化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力争在“十二五”期间成功创建1个国家级生态县。
五、加强环境基础工作,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一)推进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以环境监测预警、环境执法监督、环境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四大体系为重点,提升全市环境监管及环境应急能力。加强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等队伍建设,市、县(区)两级全面达到国家标准化要求。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
(二)完善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负责、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探索实行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乡镇和工业园区等基层环境管理体制。实行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建立环境保护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环境保护的部门协同联管。
(三)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考核机制。严格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和《安庆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一票否决”。对重点减排工程建设缓慢或运行达不到要求的地区,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和用地指标限批。对全年污染减排任务未完成或重要减排工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重点企业,实行建设项目环评限批、信贷限制、上市环保核查否决。
(四)认真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区域污染防治的环保投入力度。对重污染行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善绿色信贷管理,落实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绩效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制定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