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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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2014年9月16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资金风险,保障预购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预付款、商业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用于购买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按工程进度支付的项目工程款、法定税费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相关费用,且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商品房初始登记结束。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本市市区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市房地产管理局、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三方签订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开通网银等非柜台渠道业务。
未签订监管协议的商品房,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以下事项:
(一)预售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楼号、建筑面积等。
(二)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三)项目用款计划;
(四)监管协议;
(五)专用账户名称、账号;
(六)其他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将上述事项在售楼场所公示,并在售楼广告中载明监管账户。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与购房人签订统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合同中注明购房款存入的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并及时申请网上签约备案。
商品房预购人应将预付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贷款预购商品房的,贷款银行应将贷款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代理机构不得在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购房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八条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监管台账;
(二)根据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已发生工程建设费用相关证明、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形象进度和监理报告,审核和支付监管项目建设资金;
(三)配合监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出具监管项目监理报告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出具的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向支付建设资金的监管银行提交规定的资料。
多家银行监管的项目,开发企业申请支付监管预售资金时,可以选择支付银行,但审核工作由主办银行承办,开发企业应向主办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用款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对符合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支付。
多家银行监管的项目,主办行与支付行非同一银行时,主办行应当自收到使用监管资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及工程建设资金预算清册、工程施工进度等材料送交支付行,支付行自收到主办行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支付,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情况通知主办行。
多家银行监管的项目,主办行与支付行系同一银行时,主办行(支付行)应当自收到使用监管资金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支付,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支付情况通知其它协办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得核准使用预售资金: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款项未按规定使用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预售资金足额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
(五)开发企业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
第十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履行义务和责任。
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会同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
有关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四条经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认定的超出该项目监管额度的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调用。
第十五条商品房建设项目完成初始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向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三)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
拒不改正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暂停该项目预告登记,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系统,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违规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款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市房地产管理局3年内不得与该行再行签订监管协议。
第十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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