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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明确评估范围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明确评估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10〕9号)实施一年多来,对于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使我市雷击风险评估范围与《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规定的范围相一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10〕9号)第五条规定的雷击风险评估范围作出调整并明确如下:
第五条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特此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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