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明确评估范围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明确评估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10〕9号)实施一年多来,对于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使我市雷击风险评估范围与《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规定的范围相一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安庆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宜政办发〔2010〕9号)第五条规定的雷击风险评估范围作出调整并明确如下:

第五条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自动控制和监控设施;

(五)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特此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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