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二○一一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安庆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对未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的项目,不予预(销)售许可。

在已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备案的申报价格,且优惠折扣最高不得超过已备案价格的6%,超过6%的,必须重新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二、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条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备案,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必须一次性建设和申报价格备案。申报价格备案通过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提高备案价格,6个月后确需提高备案价格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重新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三、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申报价格涨幅。新建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涨幅超过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房价控制目标,或显著高于周边类似项目销售价格或同一项目上期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说明合理原因和理由。对不能合理说明申报价格提高原因和理由的,价格主管部门暂缓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房地产主管部门暂缓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手续,并可采取提醒、告诫、约谈等方式,敦促经营者自觉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程序。价格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对备案手续、资料完备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提供备案手续、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并从备案手续、资料补充完备之日起计算工作日。对已备案的申报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对不按照已备案的申报价格销售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按照规定要求填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实行一套一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预(销)售商品住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时由购房者签字,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六、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以及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建设费用等,应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七、本意见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价格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2.安庆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3.安庆市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书

附件1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价格备案

应提供的资料

1.安庆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表(样表附后)

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

3.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安庆市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构成表(样表附后,同时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庆市商品住房成本认证报告书》);

5.全部销售房源;

6.“一价清”承诺书、配套建设的汽车库(车位)数量、建设成本是否计入房价的说明等。

7.价格部门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8.重新申报备案的,还需提供成本变动情况和同区域其它楼盘的实际销售基准价。

安庆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表

开发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售楼盘名称

所在区

坐落位置

本次备案住房

建筑面积

楼号

套数

开盘时间

均价

交付时间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此表填报一式四份

安庆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构成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建设项目名称:

序号

项目名称

总价

(万元)

单价

(元/平方米)

备注

1

征地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2

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4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5

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6

各项规费

7

管理费

8

利息

9

税金

10

利润

11

本期销售基准价

注:此表填报一式四份

附件2

安庆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公章)案名:

备案房屋栋号:套数:面积:平方米

计价方式:均价:元/平方米执行日期:

楼号

房号

建筑面积

(㎡)

单价

(元)

总价

(万元)

备注

填报说明:1.含有跃层、地下室等附属设施的应在备注中说明;

2.此表一式4份,2份报市物价局备案,1份报市房地产管理局,1份留存。

附件3

安庆市商品住房销售

安庆市物价局监制

一、简况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联系人

所售楼盘名称

座落位置

预(销)售许可证号

二、房屋基本情况

所售住房为幢(号)第单元第层第号房。

该住房类别,住房层高米,

建筑结构,装修状况。

该商品住房销售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标价内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房款计价方式:

1、按套计价,总售价万元/套。优惠折扣元/套,折扣后总售价万元/套。

2、按建筑面积计价,单价元/平方米,优惠折扣元/平方米,折扣后单价元/平方米,总售价万元。

3、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套内单价元/平方米,优惠折扣元/平方米,折扣后单价元/平方米。

总售价万元。

总售价大写金额(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住宅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电力一户一表安装费()

2、自来水一户一表安装费()

3、天燃气管道预埋(含新增用户建安价格)()

4、有线电视线预埋(含初装费)()

5、电话线预埋()

6、宽带线路()

7、信报箱()

8、钢制进户门(或安全门)()

9、单元电子(可视)对讲保安门()

10、小区监控系统()

11、公共自行车停车库()

12、汽车库、位();

13、其他()。

该住房交付使用日期:年月日。

成交日期:年月日。

四、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服务等级,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五、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价格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58

备注:本明码标价书由开发经营企业据实填写,一式二份,成交后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章)购房者(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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